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江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
现将《柳州市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落实。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30日
柳州市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暂行办法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推广不动产登记微改革经验做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78号),明确柳州市范围内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相关操作。
一、工作目标
建立遗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机制、查询机制,持续推进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推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申请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遗产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推选或指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以及管理、清算、分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含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遗产管理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遗产管理人为非自然人的,非自然人须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主体确定方式
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或经公证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
四、具体内容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遗嘱执行人和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资格核验通过后,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申请表》(附件1);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民房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若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门户网站刊登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的公告;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4.担任遗嘱执行人的遗嘱;
5.遗嘱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
6.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附件2);
7.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身份证明;
8.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公证材料;
9.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应提交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在询问环节签署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书面声明;
10.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提交经公证确认的书面约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见证人的,应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1.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见证人的,应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2.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13.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
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人和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资格核验通过后,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申请表》;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民房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若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门户网站刊登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的公告;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4.遗产管理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继承人(受遗赠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说明;
6.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7.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身份证明;
8.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公证材料;
9.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应提交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在询问环节签署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书面声明;
10.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提交经公证确认的书面约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见证人的,应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1.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见证人的,应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2.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13.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资格核验通过后,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申请表》;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民房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若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门户网站刊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作废公告;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4.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5.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身份证明;
6.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公证材料;
7.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应提交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在询问环节签署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书面声明;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提交经公证确认的书面约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见证人的,应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9.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见证人的,应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0.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11.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受遗赠)的,由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的,由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及遗产管理人申请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资格核验通过后,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申请表》;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民房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若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门户网站刊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作废公告;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4.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5.没有继承人的,应提供没有继承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公证材料。没有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交没有受遗赠人的声明书。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接受遗赠)的,除提交继承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在询问环节签署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书面声明;
6.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书(附件3);
8.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9.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人民法院或经公证指定遗产管理人的
人民法院或经公证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由遗产管理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资格核验通过后,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申请表》;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民房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若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门户网站刊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作废公告;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4.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应提交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在询问环节签署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书面声明;
6.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经公证的文书;
7.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8.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9.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提交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受理通知书》(附件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告知补充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二)询问
现场询问工作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进行,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1.告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向到场的遗产管理人申请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告知到场人员材料核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人员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到场人员若有不认识字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及时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2.询问
询问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遗产管理人的关系是否属实;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共同到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3.询问与记录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全部到场、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受遗赠)、是否同意遗产管理人认定、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应进行记录,同时可采取对询问全过程进行声像采集取证,并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询问声像电子资料数据存于数据存储设备(磁盘阵列),数据备份两份,存储至脱机介质上。对备份介质应用档案指定专业光盘和硬盘双份备份。
4.签署相关文件
核验询问符合要求的,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及遗产管理人申请人应签署《遗产管理人核验询问表》(附件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6)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附件7),承诺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本人签字摁留指纹,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询问人在《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表》(附件8)《放弃继承权登记询问表》(附件9)上签字。
5.询问终止
经询问,对遗产管理人申请人、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按规定时间同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核验的(公证授权委托的除外);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供的材料与询问信息不符的;被询问人神志不清无法正常完成询问等情形,工作人员可终止询问,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于在询问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核验及核验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询问结果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签署《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表》意见(附件10)。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明内容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申请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3.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4.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遗产管理人的关系是否属实;
5.继承人的身份是否属实、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7.申请继承(受遗赠)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8. 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过程中核验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四)公示
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表》对拟认定的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人民法院或经公证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除外)(附件11),公示期为60日。公示期间,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且提供的权属确认证明、经公证的权属确认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证实异议情况属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申请人,核验材料做退件处理。
(五)遗产管理人办理继承(受遗赠)登记
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遗产管理人可参照《柳州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办法(修订稿)》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附件:1.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申请表
2.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受理通知书
5.遗产管理人核验询问表
6.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7.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表
9.放弃继承权登记询问表
10.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表
11.关于**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公示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
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申请表
继承人、受遗赠人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被继承人、遗赠人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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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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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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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 继 承 | □法定继承 □遗嘱 | ||||
受遗赠 |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 ||||||
继承或遗赠不动产情况 | 权利人 |
| 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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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证书号 (土地证号/房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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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 继承 权人 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被继承人、遗赠人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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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遗产管理人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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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上列所填内容及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真实无假,保证继承人已全部无一遗漏并列入前面的继承人及放弃继承人情况栏目中,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 |||||||
全体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名及手印:
遗产管理人(签名及手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被继承人(遗赠人)姓名 身份证号
已于 死亡,现根据(1.遗嘱 2.继承人共同推选3.继承人共同担任4.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5.法律或公证文书指定)由姓名 身份证号 担任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位于 (证号 ) 的不动产依照有关法律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遗产管理人的认定,在此声明:
我(们)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已通知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核实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七、可参照《柳州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办法(修订稿)》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我(们)承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全体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名及手印:
遗产管理人(签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现委托人委托 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
不动产的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下事项:
1. 提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
2. 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遗产管理人 |
| ||||||
不动产 坐落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受理单位 |
| 受理人 |
| ||||
受理时间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 件 材 料 (除申请表外,其余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1 | 申请表 |
| 11 | 出生证 |
| ||
2 | 身份证明 |
| 12 | 职工档案 |
| ||
3 | 不动产权证书 |
| 13 | 担任遗嘱执行人的遗嘱 |
| ||
4 | 房屋所有权证 |
| 14 | 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
| ||
5 | 土地使用权证 |
| 15 |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授权委托书 |
| ||
6 | 亲属关系证明 |
| 16 | 经公证的文书 |
| ||
7 | 死亡证明 |
| 17 | 生效的法律文书 |
| ||
8 | 火化证 |
| 18 |
|
| ||
9 | 户口簿 |
| 19 |
|
| ||
10 | 结婚证 |
| 20 |
|
| ||
受理单位盖章: 申请人:
温馨提示: 年 月 日办结时间后可登录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公告。经公告60日无异议后,遗产管理人可参照《柳州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办法(修订稿)》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9:00-12:00,13:00-16:30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5
遗产管理人核验询问表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就下列事项对申请当事人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填写,并在所回答项下的“□”内划“√”:
一、请问您办理何种方式申请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
□继承人推选担任
□继承人共同担任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经公证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二、 请问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是否全部到场?
□是 □否
三、 到场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与其本人一致?
□是 □否
四、 您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是 □否
五、 您是否同意姓名: 作为您的遗产管理人?
□是 □否
六、您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伪造的继承申请材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您是否清楚?
□是 □否
以上询问的回答,我已经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询问人: 被询问人(签名及手印):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 身份证明号码
被继承人(受遗赠人): 身份证明号码
申请人 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
于 年 月 日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
登记,并提供了详见柳州市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等申请材料,并保
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继承人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 放弃继承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五、本人未向公证机构申请继承公证,也未向法院申请关于继承权的民事诉讼,无其他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7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
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
我是被继承人的 (配偶、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8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表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就下列事项对申请当事人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填写,并在所回答项下的“□”内划“√”:
一、 请问您办理何种不动产继承登记?
□房屋继承登记 □土地继承登记 □其他不动产继承登记
二、请问您办理何种方式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受遗赠继承 □其他方式继承
三、请问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是否全部到场?到场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与其本人一致?
□是 □否
四、您是否愿意接受遗赠?
□是 □否
五、您对分配协议或者遗嘱继承文书或者受遗赠文书的内容真实性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 □有异议
六、您所提交的继承申请材料是否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是 □否
七、您所提交的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立的最后一份遗嘱?
□是 □否
八、您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伪造的继承申请材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您是否清楚?
□是 □否
以上询问的回答,我已经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询问人: 被询问人
(签名及手印):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9
放弃继承权登记询问表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就下列事项对申请当事人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填写,并在所回答项下的“□”内划“√”:
一、请问你与身份证上的人是否人证一致?
□是、一致(含代理继承登记的受托人) □否、不一致
二、您是否愿意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时放弃继承?
□是 □否
三、你须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伪造的材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清楚?
□是 □否
以上询问的回答,我已经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询问人: 被询问人
(签名及手印):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
柳州市不动产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表 | ||||||||
不动产情况 | ||||||||
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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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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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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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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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赠人情况 | ||||||||
姓名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死亡时间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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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受遗赠人情况 | ||||||||
姓名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与被继承人、遗赠人关系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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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人情况 | ||||||||
姓名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与被继承人、遗赠人关系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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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遗产管理人情况 | ||||||||
姓名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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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意见 | ||||||||
经核验,该件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符合: | ||||||||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 ||||||||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 ||||||||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 ||||||||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内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内容一致。 | ||||||||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客体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 ||||||||
6.申请材料和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经核验,同意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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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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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关于**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公示
现有**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经核验,我中心拟对该不动产由**担任遗产管理人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60日内( 年 月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认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用途:
不动产面积:(土地面积/房屋面积)
遗产管理人: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3号柳州市民服务中心南楼四楼继承业务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0772-3311603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