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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统计局“以案释法”系列 | 公司伪造虚假项目入库编造虚假数据填报统计数据

来源:融安县统计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4-06-27 10:10  

一、案情简介

2023年,某省统计局对X公司开展统计执法工作。经调查核实,X公司将2019年已退库的项目重新包装成另一个项目,并于2022年重新申报入库。该公司利用已退库的固定投资项目重新包装成虚假项目申报入库,且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虚假统计数据,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办理结果

针对检查中发现X公司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某省统计局对X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某省统计局对X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对统计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X公司在2022年统计联网直报中,将已退库项目包装成新项目,编造虚假资料填报统计数据,造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