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要闻

冲动行事报复伤人的惩罚

来源: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4-03-13 11:00   作者: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某男子发泄私愤报复伤人被判处刑罚和赔偿

典型案例:一名男子为了发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致残,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被伤者告上法庭索赔受伤损失,该男子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追悔莫及。

融安县的韦某与覃某曾发生过矛盾,积怨较深。2009年2月1日晚上20时许,韦某到一家私人网吧玩耍,发现覃某在网吧里玩游戏,想到过去与覃某发生的不愉快,当时就产生报复心理,以发泄心头之恨。在这种冲动心理驱使下,韦某从同伴身上要了一把大号牛角刀,走到覃某身边,用刀朝覃某左胸口捅去,覃某被刀捅后朝网吧大门口方向跑走,韦某追上覃某后又朝覃某身上连捅几刀,然后逃离网吧现场。覃某被刀捅伤后,当晚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至2009年4月21日才伤愈出院,共支付医疗费71921.72元。经司法鉴定,覃某受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右下肢评定为七级伤残。韦某外逃多年后回家被公安机关抓获。韦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覃某受伤后因韦某外逃多年未得到赔偿,遂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韦某赔偿其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误工费、陪人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9609.72元。经法院调解,在分清责任、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韦某与覃某达成赔偿协议,覃某赔偿韦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

以案说法:本案中韦某的冲动行为致他人身体残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韦某最终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被判处四年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失去几年的人身自由,并且在受害者覃某提出民事赔偿后赔偿覃某110000元。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通过本案,提醒人们不能冲动,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冷静的想一想后果,千万不能因为冲动做出违法的事情,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提供:县法院 江世金

案例说法:县法律援助中心 丁利洪

责任编辑:赖萍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