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甲与陈乙均是同一村屯的村民。一天,陈乙因取水灌田与另一个村民发生纠纷后找村干部解决,村干部到现场调解未果。陈乙决定另行改道取水灌田,但要经过陈甲家的祖坟,村干部建议陈乙用塑料胶管取水,不主张挖水沟取水,并告诉陈乙不要影响或损坏陈甲家的祖坟。村干部离开现场后,陈乙擅自挖一条水沟从陈甲家的祖坟后面绕过坟边和坟前排水到自己的田里。第二天早上,陈甲发现自己家的祖坟被水浸泡,立即将水沟堵塞,并找陈乙说理,陈乙承认是其挖水沟,还讲是村干部喊挖的,双方争吵不休,经当地司法所调处未果,为此,陈甲起诉到融安县人民法院,要求陈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陈乙擅自经过陈甲家的祖坟挖沟排水灌田,沟水对祖坟有一定的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也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因陈乙挖沟排水是临时性的,陈甲发现后已堵塞水沟,侵害行为已停止,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具体案情,法院依法判决陈乙向陈甲赔礼道歉,并酌情赔偿陈甲精神抚慰金500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主要是指能够满足特定人的精神生活的需要,具有精神价值的物品。这种物品的精神价值对其他人来说可能一文不值,但对特定的人却非常重要,一旦毁损或者灭失,必将对其精神产生严重创伤。
坟墓是陈甲怀念祖先的重要精神载体,寄托着他对祖先的无限哀思,对陈甲来说其价值是无法用物质衡量的。但由于陈乙的过错行为,导致坟墓被水浸泡,给陈甲家人造成了伤害,因此陈甲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要求陈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春耕期间,农村地区因山林、土地、水源而引发纠纷的事情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春耕生产活动。为此,建议广大村民遵纪守法,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认真搞好春耕生产,尽量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发生,建设一个春意盎然、生机勃勃、和谐美好的新农村。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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