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
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融通字〔2013〕2号
为规范我县木材加工市场,有效遏制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等违法行为,整治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从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打击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等违法行为,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加工)木材必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否则即为无证经营(加工)。已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准许的经营(加工)范围从事经营(加工)活动。
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加工机械设备,主动接受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凡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加工机械设备并承诺不再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减轻或免除林业行政处罚。
三、本通告发布三十日后,县人民政府将对全县范围内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凡发现仍然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法予以从重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全社会监督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72—8112593(县林政办)。对举报属实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查处的,林业主管部门将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融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