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融通字〔2013〕1号
为有效遏制我县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违法建设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凡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对拆除后的建筑垃圾的清运、场地清理、恢复原状等善后工作,由违法违章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三、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欢迎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72-8137595(县城管大队),0772-8122625(县执法监察大队)。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融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