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融安县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初稿)》在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3月9日
通讯地址:柳州市融安县新兴路28号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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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海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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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柳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我县工业发展壮大和产业提档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实施“净地”出让,营造市场竞争氛围,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坚持改革提效率。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规范企业节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试行供地与项目施工并行审批,实现以“标准地”供地的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大幅缩短。
2020年3月底前,工业项目用地全部实行“带标准出让”,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出台前,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标准地”出让指标,实现带指标挂牌出让。
2020年4月前,完成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告知承诺制或建立“拿地即开工”机制。2020年9月前,完成区域评估与“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建立工作,在供应工业项目用地时,根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结合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指标。2020年12月前,形成“标准地”试点工作总结评估成果。
二、重点任务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重点任务如下: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组织对产业园区(开发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及负面清单。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要求。(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科工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批局、融安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
(二)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能耗环保要求等,县政府结合园区(开发区)实际和产业特点,制订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投资指标。(牵头单位:县科工贸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融安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三)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控制性指标,提前明确具体标准,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出让公告。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成交现场与县人民政府或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详见附件3),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承诺等,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牵头单位:县科工贸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融安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四)推进“标准地”与审批制度改革联动。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各类代办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探索建立“拿地即开工”机制,在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主体相对明确的情况下试行预审批。(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的约定指标开展竣工验收与达产评估。根据“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科工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安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
(六)总结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经验。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总结试点实施经验,梳理形成“标准地”操作流程、协议文本等标准文书,规范“标准地”管理实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住建局、县审批局)
三、工作内容
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1.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要统一组织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并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区域评估评价成果供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建设单位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无需单独开展相应评估评价事项。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2.标准制订
制订融安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详见附件2),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
参照柳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适当提高标准,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产出、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按标出让
1.指标确定
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前,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联合有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产出强度、出让年限等具体标准要求。
工业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50年,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趋势,在最高出让年限内合理提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延期的,弹性出让总年期不超过50年,可按原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招拍挂”。
2.协议签订
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县人民政府或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详见附件3),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企业应于交地之日起两年内竣工,三年内达产。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三)审批服务
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要求,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可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园区(开发区)探索建立“拿地即开工”机制,在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主体相对明确的情况下试行预审批。在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全流程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提前开展实质性审查,并提供预审批意见作为下一部门的审批依据,预审批的时限要求、技术规范、流程等均与正式审批一致,预审批事项能够在同一阶段并行办理的,开展并联审批。当该项目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各审批部门将预审批意见转化为正式审批文件。项目取得正式审批文件前政策发生变动的,以取得预审批意见时为准。
预审批以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各有关部门根据审批事项的操作规范和配套法律法规设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告知承诺书。建设单位未按承诺进行建设或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四)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通知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同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五)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可向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通过竣工验收后,在项目达产期限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评估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企业达到达产评估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评估申请。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达产评估,出具达产评估意见书,并报园区办备案。未通过评估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约定,达产评估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六)监督管理
1.全过程监督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通过达产评估,正常运营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按照亩均效益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2.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
探索建立“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的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评估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采取限制不动产权登记、收缴违约金、取消奖励政策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入公共征信系统等措施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按政策给予奖励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韦贞强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吕保能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韦宗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韦人韬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局长提名人选
成 员:龙晓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陆 田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局长
韦志很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王 卫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东甜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覃荣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钟来欢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 晖 县税务局副局长
韩柳青 融安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工业项目“标准地”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韦宗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龙晓华同志兼任。
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产业管理、投资主管、项目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
(二)强化督查考核
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对各试点园区(开发区)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评估、标准制订完成情况以及“标准地”供应宗数、面积等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月度及年度统计考核。对推进成效显著的在用地方面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完成“标准地”改革工作目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总结评估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试点工作情况上报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完善“标准地”制度体系,适时对“标准地”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附件:1、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doc
2、融安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doc
3、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