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融安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融安县烈士陵园项目(一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融安县烈士陵园项目(一期)。
(二)规划用途
烈士纪念设施。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长安镇小洲村、河勒村,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件《融安县烈士陵园项目(一期)征收土地范围位置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被征收土地按《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融政规〔2023〕4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融政规〔202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
现状 地类 |
面积(亩)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共计补偿(元)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长安镇小洲村、河勒村 |
农用地 |
30 |
11886 |
22074 |
1018800 |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融政规〔2023〕1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项目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安置方式为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社会保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上述货币补偿费用由融安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款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附件:融安县烈士陵园项目(一期)征收土地范围位置示意图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