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融征批告〔2025〕3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融安县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2-31 11:0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安县2017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安县201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5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安县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安县2019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668号)文件精神,批准融安县2017年第七批次2018年第二批次、2019年第一批次和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长安镇大坡村、大乐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柳州市融安县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

(二)规划用途

公共设施用地。

(三)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

长安镇大坡村、大乐村(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柳州市融安县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范围位置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按《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融政规〔20234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融政规〔20239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地类

面积(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

长安镇大坡村新寨屯、高泽屯大乐村望枧屯

农用地

42.73

33960

三、土地收储安置标准

按融安县现行政策规定,予以留地收储安置。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融政规〔20231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分配或处理。

(二)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退出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期限主动退出土地;未按协议约定退出土地的,经催告后,融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限期退出土地的决定。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融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

(三)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退出土地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柳州市融安县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范围位置示意图

20251231        

(此件公开发布)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3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