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融安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融安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6-09-14 09:12  

现将《融安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二次征求意见稿)》在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928日。

通讯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13号政务大楼5楼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邮编:545400

电子邮箱:raxjsj@163.com

联系电话:0772-8135104





融安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

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推进我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工作,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29号)文件要求,结合融安县城区住房保障实际需求,盘活存量商品房资源,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精准覆盖新市民、青年人、一线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建立“租得到、租得起、租得稳”的配租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民生保障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原则

(一)供应范围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主要向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向该区域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的本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优先面向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的对象供应。

(二)申请限制

供应对象申请时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不设收入门槛。

(三)轮候与申请主体

实行轮候配租制度,按申请先后顺序轮候;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单身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审核。

二、资格准入标准

(一)常规准入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申请人(含配偶)在融安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2. 主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个月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在融安县范围内连续缴纳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融安县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3. 申请人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二)准入条件豁免情形

以下情形不受上述第2点限制:

1. 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全日制硕士以上自治区定向选调生;

2. 主申请人唯一自有住房为城市CD级危旧房屋(提供房屋鉴定报告),或该危旧房屋因安全原因已拆除(提供相关证明);

3. 主申请人为融安县征地拆迁户且未享受回迁安置待遇(提供征拆协议或征拆部门证明);

4. 主申请人为环卫、公交等城市一线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且工作地在融安县范围内(提供运营管理公司证明);

5. 主申请人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等抚恤优待对象(提供相关证明);

6. 主申请人在融安县范围内工作,缴纳自治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7.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政策适用情形。

三、申请办理流程

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运营单位统一受理申请,全流程办理时限不超过12个工作日。

(一)申请提交

申请人向运营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营单位现场核验材料完整性后正式受理。

(二)材料初审

运营单位完成初审,材料齐全无误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收购实施主体单位审核。

(三)资格终审

收购实施主体单位通过原件核对、信息共享、部门协查、信函调查、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审核的发放《融安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或电话告知退回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修改完善材料后申请复核。

(四)入住办理

申请人持配租通知书到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收购实施主体单位将入住人员名单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需提供证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核验原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具体包括:

1. 《融安县保障性住房承租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 非本县户籍申请人提供居住证明(复印件);

5. 符合准入豁免情形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 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定向选调生证明、公租房资格证明、危旧房鉴定/拆除证明、国家及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差异化配租规则

(一)A类房源:70㎡及以下小户型房源

单套建筑面积70㎡,户型结构完整、独立厨卫、功能齐全,全部按照整套成套住房方式配租,不拆分、不按间分配。面向符合条件家庭整体出租,按轮候顺序依次选房,保障核心家庭成套居住需求。

(二)B类房源:建筑面积>70㎡大户型房源

单套建筑面积超过70㎡,超出小户型标准,严格执行按间分割配租模式,不整户整套配租。

按照房屋原有自然卧室格局,划分为多个独立居住房间,客厅、厨卫、阳台、过道等为公共共用区域,实行“独间租住、公共共用、统一管理”的合租式保障房配租模式。

1. 收购主体逐套登记建档,明确可出租房间数、共用部位及配套设施;

2. 按消防、治安及租赁住房规范完成改造,单间具备独立门锁与居住条件,保留共享厨房、卫生间、休闲区,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3. 按间配租房源不纳入整套家庭配租序列,分别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单人保障对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单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间使用、费用分担、退出机制等条款;

4. 整套超70㎡房源不按整套面积核定保障标准,按单间实际居住功能、自然房间作为最小配租单元进行分配、登记、租金核算。住房保障系统录入、合同签订均以“单间配租”为单元。

5.严禁合租人私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运营单位定期入户巡查,排查违规使用行为。

六、配租全周期管理

(一)日常运维管理

由收购实施主体单位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承担房屋设施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安全隐患排查、租户服务对接等职责,建立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保障居住安全。

(二)租赁合同管理

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经运营单位审核可调整;运营单位每月更新入住人员名单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合同明确租赁用途、期限、租金、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不得收取装修及设施设备租赁保证金。

(三)租金定价机制

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按合同约定动态调整;租金标准由收购实施主体单位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租期满3年后续租,可按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调整租金。

(四)续租退出管理

承租人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按原流程审批;符合条件的办理续租,不符合条件的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租金收支管理

租金由收购实施主体单位统一收取,实行专项账户管理;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收购贷款本息,盈余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

七、监督与责任约束

1. 对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配租资格的,责令限期腾退房屋,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失信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2. 收购实施主体单位及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