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融安县地名文化,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 “乡村著名行动” 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民函〔2023〕720 号)等有关编制地名保护名录的规定,依据地名的历史性、知名度、文化内涵及传承价值,经收集、筛选,并广泛征求意见,拟将我县“融安”“长安”等13处地名,纳入我县第一批地名保护名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融安县民政局
2026年9月20日
为弘扬融安县地名文化,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 “乡村著名行动” 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民函〔2023〕720 号)等有关编制地名保护名录的规定,依据地名的历史性、知名度、文化内涵及传承价值,经收集、筛选,并广泛征求意见,拟将我县“融安”“长安”等13处地名,纳入我县第一批地名保护名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融安县民政局
2026年9月20日
来源:融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9-20 16:30
为弘扬融安县地名文化,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 “乡村著名行动” 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民函〔2023〕720 号)等有关编制地名保护名录的规定,依据地名的历史性、知名度、文化内涵及传承价值,经收集、筛选,并广泛征求意见,拟将我县“融安”“长安”等13处地名,纳入我县第一批地名保护名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融安县民政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