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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木纠纷法律宣传

来源: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4-02-27 08:37   作者: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问:林木权属纠纷未解决之前当事人是否可以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六条 之规定: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解决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利用现状,不得毁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问:哪些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确权证据材料?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

(一)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或者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木、林地等权属登记的档案清册;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期,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

(三)国有农、林场设立或者国有水利工程建设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五)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七)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规划书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

(九)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调解协议;

(十)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

问:土地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游行示威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权属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得阻挠、妨碍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