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快讯

大良镇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

来源:大良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5 12:06   作者:大良镇人民政府


大良镇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

实施主体:大良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依法结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 

审批条件:双方系初婚,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一方或双方系再婚,再婚前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

应交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2.夫妻合影的1寸彩色照片二张。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一式二份) 

审批流程:

   1.本人申请。 

2.由所在单位和镇计生办审核。经镇计生办复核后加盖公章。 

3.镇报批。将确认为符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报条件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县计生局。 

4.县计生局进行审查、审批。发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审批收费:免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政务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所窗口,需上报到县计生局审批发证

附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


附件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

申请人姓名

(女方)  

民族

(男方)

民族

出生年月

现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①农业    ②非农业

①农业    ②非农业

婚姻状况

①初婚    ②再婚

①初婚    ②再婚

生育状况

结婚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号码

女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单位(村、居委会)意见

男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单位(村、居委会)意见

张×系我局干部,初婚未生育,无领养子女,情况属实。

(章)

经办人:马×          年 月  日

李×系我单位干部,初婚未生育,无领养子女,情况属实。

(章)

经办人:刘×  2009 年 10月 10 日

女方现居住单位(村、居委会)意见

女方户籍所在地镇镇政府(街道办)意见

情况属实,建议发证

(章)

经办人:孙×      2009 年 10月 17日

情况属实,同意发证

(章)

经办人:苏×      2009 年 10月 22日

手册编号

生育编号

说明:1、此表填写对象为依法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和接受免费基本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的已婚育龄夫妻;

2、“户口性质”栏和“婚姻状况”栏应根据本人情况在相应内容上打“√”。

此表一式两份,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或村(居)委会各保存一份。


再生育子女审批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

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审批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3.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4.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8.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兄弟均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二)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3.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镇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三)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3.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四)结婚后未迁移户籍,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可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手续。 

(五)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 

应交材料: 

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验证原件后,提供一式二份的复印件)。 

女方1寸彩色近照2张(男方一张)。 

审批流程: 

(一)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持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镇)计生办提出申请。 

  (二)审查,村委员会入户调查。 

  (三)一次张榜。符合条件的,公示15天无异议,上报镇计生办。 

(四)镇审核。经镇计生办复核后加盖公章。 

   (五)镇报批。将确认为符合再生育申报条件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县人口计生局。 

   (六)县人口计生局对再生育进行审查、审批、领取二孩生育。 

审批收费:免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政务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所窗口,需上报到县计生局审批发证


独生子女光荣证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审批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在临桂县大良镇 

应交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服务手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在审批表上填写盖章)。 

   2.夫妻及子女合影的1寸彩色照片二张(离异或丧偶的提供单人及子女合影照片)。 

   3、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 

   4、近期妇检单(一个季度内)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审批流程:

1.本人申请。 

2.由所在单位和镇计生办复核后加盖公章。 

3.镇报批。将确认为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报条件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县计生局。 

3.县人口计生局进行审查、审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审批收费:免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政务中心计生服务所窗口,需上报到县计生局审批发证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本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审批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镇);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55周岁。 

应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后交复印件一式二份)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审批流程: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如实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 

2.村委会依照确认规定的奖励救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救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对讨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材料报送镇计生办。 

3.镇计生办根据奖励救助对象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等资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并在《见面调查表》上记录后转镇政府审核小组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奖励救助对象,区分不同的奖励救助类型和发放标准,向县级人口计生局报送材料。 

4.县级人口计生局组织人员,对镇上报的奖励救助对象逐户、逐人全面复查审核、公示、确认。对符合奖励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奖励救助金发放前应签订《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并免费发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

审批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政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所窗口,需上报到县计生局审批发证


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一款: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大良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电话:0772-8452102


病残儿医学鉴定核查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一孩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设定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凡户籍在辖区内的夫妻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

应交材料:

(一)户口簿

(二)有关病史情况材料

审批流程:

(一)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二)镇计生所审查通过,告知申请人准相关材料:户口簿、有关病史等。

   (三)镇计生所、村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社会和家庭调查、核实和审核,接受相关材料,填写正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镇计生所签署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自治区级鉴定。

    (六)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自治区级鉴定为终局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鉴定者。

审批收费: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政务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所窗口,需上报到县计生局审批发证


社会抚养费征收

实施主体:大良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审批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在临桂县大良镇 

应交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服务手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在审批表上填写盖章)。 

   2.夫妻及子女合影的1寸彩色照片二张(离异或丧偶的提供单人及子女合影照片)。 

   3、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 

   4、近期妇检单(一个季度内)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审批流程:

1.本人申请。 

2.由所在单位和镇计生办复核后加盖公章。 

3.镇报批。将确认为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报条件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县计生局。 

3.县人口计生局进行审查、审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审批收费:免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政务中心计生服务所窗口,需上报到县计生局审批发证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民政办 

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办理对象为临桂县大良镇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并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3.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3.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5.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6.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 

7.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10.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2.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13.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审批依据: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审批条件:

应交材料: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一式三份) 

 2. 个人申请书(一式三份) 

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4. 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审批流程: 

(一)本人申报。本人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二)审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 

(三)一次张榜。符合条件的,公示5天无异议,上报镇民政办。 

(四)镇审核。经镇民政办复核后加盖公章。 

(五)镇报批。将确认为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条件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市民政局。 

(六)审批与管理。市民政局对新办、停办等项进行审查、审批。 

(七)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到银行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档案管理。所有对象的家庭情况都进入微机,并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有关材料。 

(九)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定期监督各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十)协调服务。市民政局积极争取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协调好工作关系,同时搞好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服务性工作。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办窗口 

咨询电话:0772—8452102

投诉电话:0772—8452102


(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实施主体:大良镇民政办 

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办理对象为户籍在大良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审批依据:(民发[2003]158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审批条件:

应交材料: 

1.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 医疗诊断书复印件(背后应有新农合办加盖的公章) 

3. 病历本、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背后应有新农合办加盖的公章) 

4. 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背后注有新农合给予报销的金额并加盖公章) 

5.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6.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 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帮困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办窗口 

咨询电话:0772—8452102

投诉电话:0772—8452102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资格审核上报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类别

(一)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资格审核上报

(二)类别:行政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1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由镇(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办条件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的申报条件为:

(一)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三)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的实施对象为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村民。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的申请材料为: 

(一)本人申请报告(可以代为申请)(一式两份)

(二)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一式两份);

(三)残疾的证明(一式两份);

(四)村(居)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证明(一式两份);

(五)村(居)会出具的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一式两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申办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452102

投诉电话:0772—8452102

附件:1.事项办理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资格审核上报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农村五保待遇申请、审批表

户主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类别

家庭收入

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

XXX

XX

X

XX

XX

XXX

X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

XXX市XX路XX号

申请理由

XXXXXXXXX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类别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

XXX

XX

X

XX

XX

XX

XXXXXXXXXXXXXX

XXX

XX

X

XX

XX

XX

XXXXXXXXXXXXXX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情况

姓 名

与户主关系

家庭人口

职业

家庭收入

家庭类别

家庭住址

XXX

XX

X

XX

XXX元

XXX

XXX市XX路XX号

XXX

XX

X

XX

XXX元

XXX

XXX市XX路XX号

村民委员会评议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镇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1、类别:孤老、孤儿、残疾;2、家庭类别:五保户、特困户。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劳保所 

审批类型:公共服务事项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档案提前一个月上报,核准养老金没有特殊情况即时办理。 

审批对象:

(一)具有本辖区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二)在本辖区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本辖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称“未成年居民”);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镇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称“特殊参保居民”)。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 

审批条件: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列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申报材料:

(一)成年居民: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二)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学生:居民户口簿、本人学籍证、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符合年龄条件已办的本人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三)未成年居民中的少年儿童:居民户口簿、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四)特殊参保居民: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领取养老金凭证;困难企业所属职工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于享受低保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民政局盖章确认的有效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的人员,需提供残联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一)本辖区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必备的参保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参保,填写参保登记表,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向医保中心办理居民参保手续。 

(二)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受理登记,负责必备材料的收集、汇总、审核等工作,向县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特殊参保居民由个人或单位持有效证件、相关材料直接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3、未成年居民低保对象、成年居民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低保、特困户的参保人员,由县民政局统一到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审核、缴费、领证等手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县残联统一到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登记、审核、缴费、领证等手续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政务服务中心劳保所窗口


粮种补贴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农业服务中心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批对象群众

审批依据:

1、《财政部关于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1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7部门2012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6号

审批条件:大良镇行政区域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种粮农民。

应交材料:

1、种粮补贴登记表(一式两份)。 

审批程序:

1、填表造册。村民小组组织农户申报,填写登记表; 

2、核实公示。村委会对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分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无异议后汇总上报镇政府; 

3、审核录入。镇政府负责对各村上报数据进一步核定,再汇总、录入,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4、审核上报。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农业服务中心,需上报县农业局审核。


农村宅基地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国土所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3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第45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1.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条件:

应交材料:

1. 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一份) 

2. 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规划图上位置示意)(一份) 

3. 属于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证明(一份) 

4. 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需提供原有宅基地用地批文或土地证书(一份) 

5. 农户建房申请书(一式两份) 

6.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一份) 

7. 所在村委会出具张榜公布结果证明材料(一份) 

8.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一份) 

9.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一份) 

10.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意见(一份) 

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向镇国土服务窗口提出建房申请,领取《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 

2、核实公示。村委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分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汇总材料交镇国土服务窗口。 

(二)镇国土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 

1、不属本国土窗口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镇人民政府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镇人民政府初审。 

(四)受理的送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各会审股室审查。由规划股、耕保股、利用股、地籍股、监察股会审。 

(五)耕保股汇总会审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初审。 

(六)局负责人审核。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意见。 

1、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理由。 

2、同意的,由耕保股拟定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 

(七)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土资源规划局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申请人到镇国土服务窗口领取决定文件。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国土所

咨询电话:0772—8452102

投诉电话:0772—845210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国土所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镇(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审批条件:无 

应交材料: 

(一)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二)所属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一式两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证明(一式两份) 

(五)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六)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七)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八)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批准用地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九)为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土地的,应提交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一式两份) 

(十)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十一)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十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向镇政府提出申请。为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土地的;或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向镇政府提出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镇国土所服务窗口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 

(三)受理的由镇国土所人员进行审查办理,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局务会议讨论 (限时4个工作日) 

(四)局务会集体讨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限时6个工作日) 

(五)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同意的,镇政府拟定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限时3个工作日) 

(六)市人民政府审批(限时5个工作日) 

(七)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国土所

咨询电话:0772—8452102

投诉电话:0772—8452102


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证明

实施主体:大良国土所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土地登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能直接申请,而必由其法代理人代表申请 

审批依据: 

(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二)《土地登记规则》 

(三)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第9条、第10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第80条、第83条 

(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八)《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审批条件:无 

应交材料: 

(一) 土地登记申请书(填表)(一份) 

(二)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 村委会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者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份) 

(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一份) 

(五)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一份) 

(六) 用地批文及与权属有关的司法文书(法院判决书、政府行政复议书、决定书等)等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一份) 

(七) 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一份) 

(八) 宗地图(必须是由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勘测,并加盖勘测专用章)(一份) 

(九) 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一份) 

(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十一) 法人代表证(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 

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宛田国土所初审→(行政许可)县政务中心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办理→集体会审→市政府审批→窗口。 

审批收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单位10元/本,个人5元/本 

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1]417号 

办理地点:大良国土所

咨询电话:0772—8452102

投诉电话:0772—8452102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

实施主体:大良国土所

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承诺件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大良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的农村群众 

审批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审批条件:无 

应交材料: 

农村建房审批材料、农村建房选址申请报告或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情况报告(一份) 

审批流程: 

(非行政许可) 

(一)提出申请。群众向镇国土所申请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 

(二)调查核实处理。镇国土所到现场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如镇国土所不能解决的,将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 

(三)管理与服务。由市国土资源规划局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国土所

咨询电话:0772—8452102

投诉电话:0772—845210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林业工作站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林业局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审批条件:权属清楚、材料齐全。

应交材料: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林木需提供的材料:

(1)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

2/其它单位和个人申请采伐林木需提供的材料:

(1)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2)采伐设计文件;

(3)国有或集体(个人)采伐林木申请表。

(4)其它特殊采伐林木需提供的材料:提供有关批文。

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2、镇林业站初审材料

3、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林业工作站,需上报县林业局审核。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林业工作站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上报县林业局 

审批对象:群众 

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0]157号)。 

审批条件: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所有者。 

应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表。 

3、所有权属于个人的,提交公益林管护合同;所有权属于集体的,提交公益林管护合同、村集体管护补助支出使用方案和村集体当年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材料。 

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2、镇林业站初审材料 

3、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林业工作站,需上报县林业局审核。 


林权证发放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林业工作站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上报县林业局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

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审批条件:权属清楚、材料齐全。

应交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现场勘界图和表;

3、村集体与农户签订的责任山或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2、镇林业站初审材料并公示30天;

3、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林业工作站,需上报县林业局审核。


沼气池建设补贴申请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林业工作站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县林业局

审批对象:群众

审批依据: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国家和自治区下达项目计划的建池农户。

应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表。

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2、镇林业站初审材料;

3、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大良镇林业工作站窗口,需上报县林业局审核。


办理木材运输证初审上报

实施主体:大良镇林业工作站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受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林业局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

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材料齐全。

应交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木材检尺码单;

3、木材销售发票;

4、林业“育林基金”发票;

5、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6、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2、镇林业站初审材料

3、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收费:

1、收费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文件(桂财综〔2009〕38号。

2、收费标准:按木材销售价的10%收取。

办理地点:大良镇林业工作站,需上报县林业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