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告知书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森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全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我们共同的绿色家园,特告知如下:
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都应主动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充分认识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增强防火意识,积极宣传保护森林的重要性。
根据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以内的地方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间,拒不执行命令野外用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肇事者属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对痴、呆、傻、聋哑、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家属要做好监护工作,防止他(她)们玩火引发烧山毁林事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或者直接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在专业扑火队组织带领下进行灭火救灾,扑火人员要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范。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为了您和他人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切记森林防火重在防范,文明用火,科学扑火,积极投身森林防火工作,为守护青山绿水、共建绿色家园共同努力!融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