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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政策解读

来源:融安县大良镇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5-05-07 18:55  

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30立方米(含)以下的,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不需开展伐区作业设计,发证机关审核后可直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权属清晰、无纠纷;

(二)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不存在《森林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申请人无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良征信记录;

(四)年度内个人申请同一连片地块采伐时间间隔超过3个月以上,且申请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不超过30立方米。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表》;
(二)申请人(林农个人)身份证明;

(三)采伐范围实地照片(近景、远景各一张);

(四)《林农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承诺书》。

三、试行(实施)时间

自2024年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四、温馨提醒

不得借小额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制”审批超范围或数量采伐林木,特别是天然林或公益林,否则一律按滥伐(盗伐)林木查处。

五、林木采伐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数量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量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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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安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