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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你的耕地可以种什么?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来源:融安县大良镇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4-11-04 18:30  

食在政首,粮稳国安。从古至今,粮食安全都是人类的重要问题,是“国之大者”,而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更关乎国计民生。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工作目标。在此对相关耕地保护知识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土地性质分类



(一)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二、耕地保护




(一)耕地的概念


(二)耕地的类型

耕地分为水田、水浇地和旱地3种类型。

 1.水田: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如种植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荸荠、芡实、西洋菜、马蹄等的耕地。


 2.水浇地: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 (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3.旱地: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 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三)什么是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

非农化:指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非粮化:指农民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如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让宝贵的耕地资源成为我国永续发展的坚固基石。


(四)禁止占用耕地的活动有哪些?

六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关系


(二)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三)基本农田五不准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具体内容如下: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但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四)非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

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密、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