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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1-07 11:30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融安县4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2382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木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8条安全隐患,其中1条为重大事故隐患:除尘器集灰口锁气斜灰装置电机为非防爆型,另一台电机电源线安装不规范,线头裸露,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另外,该企业今年以来未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且未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融安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3823日,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0条安全隐患,其中1为重大事故隐患:除尘器岗位未按照粉尘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设备、地面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另外,该企业今年以来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且未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融安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2023年8月23日,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1条安全隐患,其中4条为重大事故隐患:1.除尘器出灰口一台电机为非防爆型,同时安装有普通开关,接线头裸露,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粉尘于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隔爆、抑爆、泄爆等任一种防爆措施,其中一套于式除尘系统集灰口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观察窗有烧灼、穿孔现象,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砂光机除尘系统安装有火花探测装置,但未设置火花消除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粉尘收集、转移装置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任何防范点燃源措施,且采用自然沉降方式收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第(五)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融安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2023年8月25日,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1条安全隐患,其中3条为重大事故隐患:1.除尘器岗位无粉尘清扫记录,其中一套除尘系统收尘仓有一台电机为非防爆型,出灰口电机电源线安装不规范,线头裸露,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除尘器收集转移临时仓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末未采取任何防范点燃源措施,目采用自然沉降收尘方式,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第(五)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锯边岗位于式除尘系统为企业自行改装,采用正压式吹送粉尘方式未采取任何防范点燃源措施,收尘仓出灰口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输送管道采用PVC管,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融安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信息

4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7 11:30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融安县4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2382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木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8条安全隐患,其中1条为重大事故隐患:除尘器集灰口锁气斜灰装置电机为非防爆型,另一台电机电源线安装不规范,线头裸露,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另外,该企业今年以来未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且未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融安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3823日,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0条安全隐患,其中1为重大事故隐患:除尘器岗位未按照粉尘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设备、地面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另外,该企业今年以来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且未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融安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2023年8月23日,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1条安全隐患,其中4条为重大事故隐患:1.除尘器出灰口一台电机为非防爆型,同时安装有普通开关,接线头裸露,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粉尘于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隔爆、抑爆、泄爆等任一种防爆措施,其中一套于式除尘系统集灰口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观察窗有烧灼、穿孔现象,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砂光机除尘系统安装有火花探测装置,但未设置火花消除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粉尘收集、转移装置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任何防范点燃源措施,且采用自然沉降方式收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第(五)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融安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2023年8月25日,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1条安全隐患,其中3条为重大事故隐患:1.除尘器岗位无粉尘清扫记录,其中一套除尘系统收尘仓有一台电机为非防爆型,出灰口电机电源线安装不规范,线头裸露,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除尘器收集转移临时仓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末未采取任何防范点燃源措施,目采用自然沉降收尘方式,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第(五)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锯边岗位于式除尘系统为企业自行改装,采用正压式吹送粉尘方式未采取任何防范点燃源措施,收尘仓出灰口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输送管道采用PVC管,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融安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