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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科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的调查报告

来源: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5-27 16:29    |  作者: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黄科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的调查报告

  

2019年4月1日,我局会同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及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批零店及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清点为36发的轰天雷8个、大卷炮1卷、中卷炮4卷、小卷炮38卷、排炮87封、烟花101扎、烟花50盒、烟花30包,在现场有销售烟花爆竹嫌疑,该批零店实际经营人黄科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19年4月 1日我局对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人黄科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黄 科;男;侗族;初中文化;现年32岁;广西荔浦县人;于2015年7月至今在现住址经营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2450224MA5KF5JF3D;经营者:霍汝凤(实际经营者为黄科)成立时间:2004年4月16日 ;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日用杂货、百货批发及零售,烟草制品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街100号;

二、调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019年4月1日,我局会同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安镇东兴街100号的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及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批零店及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清点为:36发的轰天雷8个、大卷炮1卷、中卷炮4卷、小卷炮38卷、排炮87封、烟花101扎、烟花50盒、烟花30包,在现场有销售烟花爆竹嫌疑,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融)应急检记[2019]5-31号《现场检查记录》。

(二)询问调查取证情况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4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第一次对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者黄科进行询问调查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2日09时00分至10时00分对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者黄科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三、现场处理措施

鉴于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为消除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当场开具(融)应急查扣[2019]4-1-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

四、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计算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尚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不具有经营资格情况下,自2019年1月份开始,以150元/件的价格向他人购进15件,价值2250元的烟花爆竹在位于长安镇东兴街100号自己经营的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以200元/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已销售烟花爆竹9件,获销售收入1800元。

(二)违法所得计算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进货量、进销价、销售量和销售单价,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800元人民币。

五、相关证据及说明事项

1.2019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实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在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街100号经营烟花爆竹的真实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4日、5月22日分别依法对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者黄科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共2份,证实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人黄科经营烟花爆竹的客观事实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该批零店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人黄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法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拟对当事人黄科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1800元人民币,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人:

2019年5月27日


事故调查报告

黄科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的调查报告

来源: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5-27 16:29  作者: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黄科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的调查报告

  

2019年4月1日,我局会同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及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批零店及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清点为36发的轰天雷8个、大卷炮1卷、中卷炮4卷、小卷炮38卷、排炮87封、烟花101扎、烟花50盒、烟花30包,在现场有销售烟花爆竹嫌疑,该批零店实际经营人黄科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19年4月 1日我局对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人黄科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黄 科;男;侗族;初中文化;现年32岁;广西荔浦县人;于2015年7月至今在现住址经营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2450224MA5KF5JF3D;经营者:霍汝凤(实际经营者为黄科)成立时间:2004年4月16日 ;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日用杂货、百货批发及零售,烟草制品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街100号;

二、调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019年4月1日,我局会同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安镇东兴街100号的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及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批零店及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清点为:36发的轰天雷8个、大卷炮1卷、中卷炮4卷、小卷炮38卷、排炮87封、烟花101扎、烟花50盒、烟花30包,在现场有销售烟花爆竹嫌疑,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融)应急检记[2019]5-31号《现场检查记录》。

(二)询问调查取证情况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4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第一次对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者黄科进行询问调查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2日09时00分至10时00分对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者黄科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三、现场处理措施

鉴于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为消除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当场开具(融)应急查扣[2019]4-1-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

四、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计算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尚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不具有经营资格情况下,自2019年1月份开始,以150元/件的价格向他人购进15件,价值2250元的烟花爆竹在位于长安镇东兴街100号自己经营的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以200元/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已销售烟花爆竹9件,获销售收入1800元。

(二)违法所得计算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进货量、进销价、销售量和销售单价,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800元人民币。

五、相关证据及说明事项

1.2019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实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在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街100号经营烟花爆竹的真实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4日、5月22日分别依法对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者黄科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共2份,证实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人黄科经营烟花爆竹的客观事实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该批零店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融安县京茜纸品批零店实际经营人黄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法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拟对当事人黄科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1800元人民币,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人: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