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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寿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的调查报告

来源: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6-05 19:36   

  2019年3月26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人员在对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内存放有烟花爆竹,经清点为江西上粟产排炮17扎、江西上粟产小卷炮25卷、江西上粟产中卷炮1卷、江西上粟产49发烟花炮7个。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肖寿忠进行核实,肖寿忠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涉嫌非法经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19年3月28日我局对肖寿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融应急立[2019]16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肖寿忠,男,壮族,31岁,初中文化,现住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现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开了一家商店(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零售。(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50224600070774 法定代表人:肖寿忠 成立时间:2013年06月07日 ;企业注册住所: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 

  二、调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019年3月26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检查时发现存放有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为江西上粟产排炮17扎、江西上粟产小卷炮25卷、江西上粟产中卷炮1卷、江西上粟产49发烟花炮7个。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肖寿忠进行核实,肖寿忠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涉嫌非法经营。执法人员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融)应急检记[2019]坡3-26-6号《现场检查记录》。 

  (二)询问调查取证情况 

  1、2019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实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的真实情况。                                                                       

  2、2019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肖寿忠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的真实情况。 

  三、现场处理措施 

  鉴于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为消除安全隐患且防止当事人擅自转移涉案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当场开具(融)应急查扣[2019]坡3-26-7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第坡3-26-7号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四、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存放有烟花爆竹,为江西上粟产排炮17扎、江西上粟产小卷炮25卷、江西上粟产中卷炮1卷、江西上粟产49发烟花炮7个。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该超市在不具有经营资格情况下,擅自购进烟花爆竹,在门面销售,以获取非法利润,2019年3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五、相关证据及说明事项 

  1、2019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实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的真实情况。

  2、2019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肖寿忠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客观事实存在。 

  3、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肖寿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法人的真实身份情况。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

肖寿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的调查报告

来源: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6-05 19:36 

  2019年3月26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人员在对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内存放有烟花爆竹,经清点为江西上粟产排炮17扎、江西上粟产小卷炮25卷、江西上粟产中卷炮1卷、江西上粟产49发烟花炮7个。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肖寿忠进行核实,肖寿忠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涉嫌非法经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19年3月28日我局对肖寿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融应急立[2019]16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肖寿忠,男,壮族,31岁,初中文化,现住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现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开了一家商店(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零售。(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50224600070774 法定代表人:肖寿忠 成立时间:2013年06月07日 ;企业注册住所: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 

  二、调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019年3月26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检查时发现存放有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为江西上粟产排炮17扎、江西上粟产小卷炮25卷、江西上粟产中卷炮1卷、江西上粟产49发烟花炮7个。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肖寿忠进行核实,肖寿忠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涉嫌非法经营。执法人员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融)应急检记[2019]坡3-26-6号《现场检查记录》。 

  (二)询问调查取证情况 

  1、2019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实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的真实情况。                                                                       

  2、2019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肖寿忠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的真实情况。 

  三、现场处理措施 

  鉴于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为消除安全隐患且防止当事人擅自转移涉案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当场开具(融)应急查扣[2019]坡3-26-7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第坡3-26-7号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四、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存放有烟花爆竹,为江西上粟产排炮17扎、江西上粟产小卷炮25卷、江西上粟产中卷炮1卷、江西上粟产49发烟花炮7个。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该超市在不具有经营资格情况下,擅自购进烟花爆竹,在门面销售,以获取非法利润,2019年3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五、相关证据及说明事项 

  1、2019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实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的真实情况。

  2、2019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肖寿忠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在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拉搞屯33号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客观事实存在。 

  3、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融安县拉搞食杂平价店肖寿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法人的真实身份情况。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