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娟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的调查报告
黄淑娟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的调查报告
2019年4月3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供销社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长安镇建设街252号的融安县阿娟杂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内发现存放有一批烟花爆竹,经清点,其中小卷宾阳炮30卷、中卷宾阳炮20卷、宾阳排炮120封、小卷炮38卷、江西上栗小卷炮32卷,在现场有销售烟花爆竹嫌疑,该当事人黄淑娟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19年4月3日我局对融安县阿娟杂店经营者黄淑娟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黄淑娟;女;汉族;初中文化;现年56岁;广西融安县人;个体工商户名称:融安县阿娟杂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经营者:黄淑娟;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日用杂货、百货批发及零售,烟草制品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融安县长安镇建设街252号;
二、调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019年4月3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供销社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长安镇建设街252号的融安县阿娟杂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内发现存放有一批烟花爆竹经清点,其中小卷宾阳炮30卷、中卷宾阳炮20卷、宾阳排炮120封、小卷炮38卷、江西上栗小卷炮32卷,在现场有销售烟花爆竹嫌疑,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融)应急检记[2019]04-3-1号《现场检查记录》。
(二)询问调查取证情况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3日16时20分至16时50分对黄淑娟的爱人谭俊权进行询问调查
三、现场处理措施
鉴于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为消除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当场开具(融)应急查扣[2019]4-3-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
四、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计算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尚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不具有经营资格情况下,于2019年4月1日向他人购进800元的烟花爆竹,在融安县阿娟杂店内进行销售获取利润,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部分烟花爆竹,获销售收入200元。
(二)违法所得计算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0元人民币。
五、相关证据及说明事项
1.2019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实融安县阿娟杂店经营烟花爆竹的客观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3日16时20分至16时50分对黄淑娟的爱人谭俊权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共1份,证实融安县阿娟杂店经营烟花爆竹的客观事实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该批零店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当事人谭俊权、黄淑娟夫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委托书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和被委托人的个人身份及委托事项真实情况。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拟对当事人黄淑娟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