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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鸿福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的调查报告

来源: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5-27 19:37   

  赖鸿福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的调查报告

    

  2019年4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融安县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对位于融安县雅瑶乡黄金街新街口(黄金中心小学方向三岔路口)的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综合店一楼仓库屯放有五个青色铁皮桶和82瓶可乐塑料瓶的92号汽油共计252.5升,在现场有销售散装汽油嫌疑。该综合店负责人赖鸿福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成品油。2019年4月26日融安县雅瑶乡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给我局。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19年4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融应急立[2019]3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赖鸿福;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年36岁;广西融安县人;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2450224MA5MBGYR7X 1-1 ;经营者:赖鸿福,成立时间:2013年8月6日 ,经营范围:粮、食品、五金、百货、建材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融安县雅瑶乡黄金街新街口(黄金中心小学方向三岔路口)。 

  二、调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019年4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融安县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对位于融安县雅瑶乡黄金街新街口(黄金中心小学方向三岔路口)的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综合店一楼仓库屯放有五个青色铁皮桶和82瓶可乐塑料瓶的92号汽油共计252.5升,在现场有销售散装汽油嫌疑。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汽油。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场制作了《安全工作检查登记表》。2019年4月26日融安县雅瑶乡派出所移交该案件给我局。 

  (二)询问调查取证情况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14时50分至16时30分第一次对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负责人赖鸿福进行询问调查;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6日15时50分至17时00分到融安县河西加油站进行核实,并于2019年5月20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对该加油站安全员蔡季敏进行询问调查;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1日08时50分至09时30分对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负责人赖鸿福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三、现场处理措施

  鉴于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汽油,为消除安全隐患且防止当事人擅自转移涉案成品油,融安县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场对其涉嫌经营的汽油进行扣押。 

  四、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计算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赖鸿福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30类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不具有经营资格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份开始,以7.11元/升价格分二次从河西加油站购进92号汽油,以7.5元/升价格在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内销售给他人,以获取利润,2019年4月11日被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92﹟汽油252.5升,货值1795.27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已经销售汽油47.5升,销售收入为356.25元。 

  (二)违法所得计算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而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销售量和销售单价、进货量、进销价及河西加油站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河西加油站销售登记本,以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56.25元。 

  五、相关证据及说明事项

  1.2019年4月11日,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所做的《安全工作检查登记表》和《移送清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实当事人在位于融安县雅瑶乡黄金街新街口(黄金中心小学方向三岔路口)非法经营汽油的客观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5月20日、5月21对当事人赖鸿福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3份,证实赖鸿福非法经营汽油的客观事实存在。 

  3.融安县河西加油站提供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散装汽油销售登记台账》2份及其他证据材料5份,2次记录共计300升与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负责人赖鸿福的询问记录中的进货数量吻合,证实非法销售汽油的客观事实存在。  

  4.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5.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负责人赖鸿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法人的真实身份情况。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汽油活动;2.没收非法经营的汽油252.5升;3.没收违法所得356.25元,并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356.25元。 

       

  2019年5月27日 


事故调查报告

​赖鸿福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的调查报告

来源: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5-27 19:37 

  赖鸿福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的调查报告

    

  2019年4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融安县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对位于融安县雅瑶乡黄金街新街口(黄金中心小学方向三岔路口)的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综合店一楼仓库屯放有五个青色铁皮桶和82瓶可乐塑料瓶的92号汽油共计252.5升,在现场有销售散装汽油嫌疑。该综合店负责人赖鸿福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成品油。2019年4月26日融安县雅瑶乡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给我局。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19年4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融应急立[2019]3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赖鸿福;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年36岁;广西融安县人;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2450224MA5MBGYR7X 1-1 ;经营者:赖鸿福,成立时间:2013年8月6日 ,经营范围:粮、食品、五金、百货、建材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融安县雅瑶乡黄金街新街口(黄金中心小学方向三岔路口)。 

  二、调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019年4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融安县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对位于融安县雅瑶乡黄金街新街口(黄金中心小学方向三岔路口)的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综合店一楼仓库屯放有五个青色铁皮桶和82瓶可乐塑料瓶的92号汽油共计252.5升,在现场有销售散装汽油嫌疑。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汽油。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场制作了《安全工作检查登记表》。2019年4月26日融安县雅瑶乡派出所移交该案件给我局。 

  (二)询问调查取证情况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14时50分至16时30分第一次对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负责人赖鸿福进行询问调查;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6日15时50分至17时00分到融安县河西加油站进行核实,并于2019年5月20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对该加油站安全员蔡季敏进行询问调查;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1日08时50分至09时30分对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负责人赖鸿福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三、现场处理措施

  鉴于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汽油,为消除安全隐患且防止当事人擅自转移涉案成品油,融安县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场对其涉嫌经营的汽油进行扣押。 

  四、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计算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赖鸿福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30类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不具有经营资格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份开始,以7.11元/升价格分二次从河西加油站购进92号汽油,以7.5元/升价格在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内销售给他人,以获取利润,2019年4月11日被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92﹟汽油252.5升,货值1795.27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已经销售汽油47.5升,销售收入为356.25元。 

  (二)违法所得计算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而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销售量和销售单价、进货量、进销价及河西加油站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河西加油站销售登记本,以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56.25元。 

  五、相关证据及说明事项

  1.2019年4月11日,雅瑶乡派出所和雅瑶乡政府工作人员所做的《安全工作检查登记表》和《移送清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实当事人在位于融安县雅瑶乡黄金街新街口(黄金中心小学方向三岔路口)非法经营汽油的客观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5月20日、5月21对当事人赖鸿福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3份,证实赖鸿福非法经营汽油的客观事实存在。 

  3.融安县河西加油站提供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散装汽油销售登记台账》2份及其他证据材料5份,2次记录共计300升与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负责人赖鸿福的询问记录中的进货数量吻合,证实非法销售汽油的客观事实存在。  

  4.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5.融安县黄金街鸿福综合店负责人赖鸿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法人的真实身份情况。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汽油活动;2.没收非法经营的汽油252.5升;3.没收违法所得356.25元,并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356.25元。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