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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12.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0-02-27 11:21    |  作者: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

“12.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519时02分左右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地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县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及调查取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无企业名称(桂BD7773车主临时聘用货车司机)

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12月5日19时02分

事故发生地点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地

二、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籍贯

工作

时间

工种

伤亡

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李福玖

1973年11月

广西融安县

20199月26日

临时雇用司机

死亡

未达成赔偿协议,经济受损待定

四、事故涉及单位和个人

1.张仕维  桂BD7773自卸货车车主,广西柳城县寨隆镇更祥村民委黄垌屯人

2.李福玖桂BD7773自卸货车司机,广西融安县雅瑶乡黄金村黄金一屯人

3.吴亿光  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老板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现场人员及报案人员描述,2019年12月5日19时02分许李福玖驾驶桂BD7773自卸货车运输一车片石到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地后,车子车头朝东北方向,举斗卸石料时车厢刮到车子上方自北往西南方向的一组高压线,李福玖感觉异常后从驾驶室往外跳车,司机跳车后车子继续前进,车厢再次刮到南北走向的另外一组高压线,最后车子继续前进到料场旁路基时受阻才被迫停下,车厢刮到两组高压线导致几条高压电线被刮断,同时造成三根电线杆被拉断,车子在继续前进的过程中碾压到已跳下车的司机,造成李福玖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到柏崖屯旁边的变压器处断电,并向供电局报告高压线被刮断的报告,确认断电后立刻查看是否有人员伤亡,发现司机李福玖躺在地后马上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医务人员到场施救检查后宣布李福玖已死亡。

12月5日20时25分,县安委办接到原融安县长安镇大乐采石场安全员报来在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地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事故的报告。县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了人社局、总工会、应急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告知县纪委监委。

2019年12月9日,桂BD7773自卸货车车主张仕维与死者李福玖的直系亲属签订意外死亡安葬费补偿协议书,其他意外伤亡补偿协议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直接原因

桂BD7773自卸货车司机李福玖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在高压电线下方举斗卸货存在安全隐患,举斗卸货操作驾驶车辆不规范,在车厢刮到高压电线时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   间接原因

1.桂BD7773自卸货车车主张仕维在临时雇用驾驶员时,没有尽到安全告知和安全提醒的职责,在卸货过程中没有派人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老板吴亿光安全投入不足,场地有没达到夜间作业灯光照明要求,在石料卸车过程中无人现场指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告知和安全提醒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地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此项无内容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福玖  桂BD7773自卸货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在高压电线下方举斗卸货存在安全隐患,举斗卸货操作驾驶车辆不规范,在车厢刮到高压电线时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2.张仕维  桂BD7773自卸货车车主,在临时雇用驾驶员时,没有尽到安全告知和安全提醒的职责,在卸货过程中没有派人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张仕维给予行政处罚。

3.吴亿光  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老板,安全投入不足,场地有没达到夜间作业灯光照明要求,在石料卸车过程中无人现场指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告知和安全提醒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吴亿光给予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运输企业及个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加强驾驶人员培训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二)各驾驶人员对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环境要有足够的认识,对作业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分析,提高突发事件的自救能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达到生产安全条件。

调查组组长(签名):

调查组副组长(签名):

调查组成员(签名):

                                             原大乐采石场“12.5”事故调查组

                                                  2020年2月27


事故调查报告

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12.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0-02-27 11:21  作者: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

“12.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519时02分左右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地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县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及调查取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无企业名称(桂BD7773车主临时聘用货车司机)

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12月5日19时02分

事故发生地点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地

二、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籍贯

工作

时间

工种

伤亡

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李福玖

1973年11月

广西融安县

20199月26日

临时雇用司机

死亡

未达成赔偿协议,经济受损待定

四、事故涉及单位和个人

1.张仕维  桂BD7773自卸货车车主,广西柳城县寨隆镇更祥村民委黄垌屯人

2.李福玖桂BD7773自卸货车司机,广西融安县雅瑶乡黄金村黄金一屯人

3.吴亿光  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老板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现场人员及报案人员描述,2019年12月5日19时02分许李福玖驾驶桂BD7773自卸货车运输一车片石到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地后,车子车头朝东北方向,举斗卸石料时车厢刮到车子上方自北往西南方向的一组高压线,李福玖感觉异常后从驾驶室往外跳车,司机跳车后车子继续前进,车厢再次刮到南北走向的另外一组高压线,最后车子继续前进到料场旁路基时受阻才被迫停下,车厢刮到两组高压线导致几条高压电线被刮断,同时造成三根电线杆被拉断,车子在继续前进的过程中碾压到已跳下车的司机,造成李福玖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到柏崖屯旁边的变压器处断电,并向供电局报告高压线被刮断的报告,确认断电后立刻查看是否有人员伤亡,发现司机李福玖躺在地后马上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医务人员到场施救检查后宣布李福玖已死亡。

12月5日20时25分,县安委办接到原融安县长安镇大乐采石场安全员报来在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地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事故的报告。县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了人社局、总工会、应急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告知县纪委监委。

2019年12月9日,桂BD7773自卸货车车主张仕维与死者李福玖的直系亲属签订意外死亡安葬费补偿协议书,其他意外伤亡补偿协议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直接原因

桂BD7773自卸货车司机李福玖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在高压电线下方举斗卸货存在安全隐患,举斗卸货操作驾驶车辆不规范,在车厢刮到高压电线时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   间接原因

1.桂BD7773自卸货车车主张仕维在临时雇用驾驶员时,没有尽到安全告知和安全提醒的职责,在卸货过程中没有派人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老板吴亿光安全投入不足,场地有没达到夜间作业灯光照明要求,在石料卸车过程中无人现场指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告知和安全提醒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地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此项无内容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福玖  桂BD7773自卸货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在高压电线下方举斗卸货存在安全隐患,举斗卸货操作驾驶车辆不规范,在车厢刮到高压电线时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2.张仕维  桂BD7773自卸货车车主,在临时雇用驾驶员时,没有尽到安全告知和安全提醒的职责,在卸货过程中没有派人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张仕维给予行政处罚。

3.吴亿光  大乐村柏崖屯南面一堆料场老板,安全投入不足,场地有没达到夜间作业灯光照明要求,在石料卸车过程中无人现场指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告知和安全提醒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吴亿光给予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运输企业及个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加强驾驶人员培训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二)各驾驶人员对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环境要有足够的认识,对作业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分析,提高突发事件的自救能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达到生产安全条件。

调查组组长(签名):

调查组副组长(签名):

调查组成员(签名):

                                             原大乐采石场“12.5”事故调查组

                                                  2020年2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