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 “6·27”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27日14时40分左右,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和《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融政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及调查取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融安县西山林场原材场内
法定代表人:陈华锋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及方式:竹木制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6月27日14时40分
事故发生地点: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1号砂光机与2号砂光机之间
企业证照情况:该企业证照齐全有效
二、事故类别:机械伤害一般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
性别 |
出 生 年 月 |
籍贯 |
工种 |
伤亡 情况 |
直接经济损失 |
黄秀贤 |
女 |
1966年9月 |
广西融安县 |
接糠工兼接板工 |
C2、C3、C4颈椎骨折,颈脊髓损伤 |
2万元 |
四、事故涉及单位
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5年6月27日,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作业,黄秀贤负责除尘器岗位接木糠工作,在不需要接木糠时到1号砂光机配合韦汝家在出板口处接板作业。14时40分左右1号砂光机出板口处其中一张板材被下一张板材推顶,往接板平台外继续平移,黄秀贤发现后上前整理阻止板材向外移动过程中,身体被板材推挤到2号砂光机翻板机处,导致颈椎被挤压造成颈椎骨折。事故发生后在现场附近的车间主管陆坚、韦汝宗听到呼救声后,迅速到1号砂光机出板口对黄秀贤进行施救,同时立即向公司法人陈华锋报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接警后,立即安排医务人员到现场对黄秀贤进行救治,后将其送到融安县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应家属要求黄秀贤于7月2日转院至柳州市工人医院进行救治,目前伤者伤情平稳逐步好转,正在进一步治疗中。
2025年6月27日17:02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县政府电话称龙腾木业公司有人受伤,请安排人员进一步核实,并及时反馈,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核实指令后,立即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指定由县应急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后续善后相关工作。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原因
1.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布局存在缺陷,1号砂光机和2号砂光机的接板平台安全距离不足,未设置有阻板装置,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作业人员黄秀贤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错位板材处置缺少作业经验,盲目用身体在出板口正面阻挡错位板材,导致被板材挤压至脖颈处,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细致治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清,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6.27”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这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发生机械伤害以后,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融)应急现记〔2025〕工贸6-30-1号《现场检查记录》与(融)应急责改〔2025〕工贸6-30-1号、(融)应急现决〔2025〕工贸6-30-1号,责令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并规范建立培训台账,按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投入,全力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公司法人陈华锋身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作业人员黄秀贤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识别不到位,冒险作业,安全风险识别不到位,导致被错位板材挤压至脖颈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安全员邱科贵未认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有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折不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组织和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到操作层面。
(二)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分析此次事故原因,开展“6.27”机械伤害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培训内容要包括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每位员工熟悉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并以此事故为戒,举一反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各岗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
“6·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8月22日
(备注:融安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3日对该案件予以结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