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 “7·28”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8日下午14时00分左右,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成品车间发生一起叉车伤人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融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总工会、长安镇人民政府组成的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7·28”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明确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4MAC1LF3N2B,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曾军祥,住所为融安县长安镇和寨村和寨屯原长丰果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姓名:刘永贤,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52227196509180918,住址:融安县长安镇寻村村樟门屯8号,联系电话:18587524048。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7月28日下午14时00分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成品区内。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点位于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北面的成品车间,中部位置,距西面24.9m、距东面8.7m,靠近北面板材处。
2.成品车间为钢架棚结构,长约33.6m、宽约15.7m,顶部为半弧形结构,顶高7.7m、边高6.4m,东面、南面均有出入口。成品车间内两侧均有板材堆放,中间留出5.2m过道,每组板材间隔约0.7m。板材规格为宽1.22m、长2.44m。
3.发生事故的叉车车牌为场内桂B13204,型号为HELI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CPC,产品编号020358S9096,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182022B7857。
4.发生事故的叉车最高点距地面2.5m,总车长2.6m,其中驾驶室1.9m叉车臂内距0.6m、外距0.84m、长1m。
5.据现场人员描述刘永贤当时驾驶厂内叉车由东侧仓库门向仓库内倒车进入转运板材时,撞到仓库员曾柳玉并碾压致其受伤。
二、事故类别:车辆伤害一般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
性别 |
出 生 年 月 |
籍贯 |
工作单位 |
工种 |
伤亡 情况 |
直接经济损失 |
曾柳玉 |
女 |
1976年1月 |
广西 融安县 |
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 |
仓库员 |
死亡 |
110万元 |
四、事故涉及单位
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7月28日,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正常有序开展生产活动,叉车司机刘永贤负责转运成品区车间内的板材,下午14时左右叉车司机刘永贤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操作叉车进行倒车,导致背朝来车方向、正在清点库存的仓管人员曾柳玉遭到严重碾压,倒地不起。刘永贤随即电话联系了厂方管理人员王智凯,王智凯到场查看后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疏散人员、拉警戒线等,并向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120接警后及时委派医护人员赶赴现场,将曾柳玉送到融安县中医医院进行救治。应家属要求于当日将曾柳玉转院至柳州市工人医院进一步救治,曾柳玉于7月29日12:30左右不幸逝世。
县安全应急委办接到事发单位报来的事故情况汇报后,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长安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善后相关工作。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勘验、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分析,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原因
叉车司机刘永贤在厂区内驾驶叉车倒车时,未认真细致观察车辆后方是否有人员出现的情况下,盲目超速倒车作业,撞倒曾柳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动叉车,导致曾柳玉被叉车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等调查工作和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
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别不认真不细致,未能识别本单位生产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7∙28”车辆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这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后,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7月29日、30日对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融)应急现记〔2025〕工贸7-3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融)应急责改〔2025〕工贸7-30-1号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融)应急现决〔2025〕工贸7-29-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整顿,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曾军祥 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过程中,对叉车司机的安全防范意识宣传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刘永贤 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叉车司机,在厂区内驾驶叉车倒车时,未认真细致观察车辆后方是否有人员出现的情况下,盲目超速倒车作业,撞倒曾柳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动叉车,导致曾柳玉被叉车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吊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折不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一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生产各方面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二是举一反三,对生产场所范围内所有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全方位排查,要求排查细致到位,不留死角,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清单,一个安全风险隐患一个整改措施,严格督促整改,加大安全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撤除相关危险建筑和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进行有效防范;三是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分析此次事故原因,开展“7.28”车辆伤害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及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意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形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组组长(签名):
调查组副组长(签名):
调查组成员(签名):
融安县骏丰木业有限公司
“7·28”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10日
备注:融安县人民政府批复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