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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10”车辆伤人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4-23 09:10   

**高速桥板连接线“11·10”

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1110日下午1600分左右**高速桥板连接线发生一起车辆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融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工会、桥板乡人民政府组成的**高速桥板连接线11·10”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明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MA5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罗*,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南滨路************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装卸搬运;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姓名:*,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227251988080****,住址:贵州省瓮安县木引槽乡大坪村**组,事故车辆贵 AF92**驾驶员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51110日1600分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高速桥板连接线LK10+520施工段落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融安县桥板乡**村**高速桥板连接线,处于施工期内。路段呈东西走向,北半幅已铺水泥路面,未施划交通标线,宽430mm;南半幅为沙石路面,尚未铺设水泥,宽420mm,事故现场以西约200米处,设置有“前方施工车辆绕道”的提示牌;事故现场以东约150米处,设置有“前方施工车辆绕道”的提示牌。该路段仅半幅通车,半幅正在实施铺设水泥。

二、事故类别:车辆伤害一般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性别

籍贯

工作单位

工种

伤亡

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

1988年8月

云南广南县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杂工

死亡

150.8万元

四、事故涉及单位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5年11月10日16时00分许,在**高速桥板连接线LK10 +520路段,尹*驾驶贵 AF92**号水泥罐车沿沙石路面由西往东倒车过程中,在其后方由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突然从水泥路面左侧翻入沙石路面,尹*未能及时观察到后方侧翻的三轮摩托车和驾驶人农**,采取措施不及,水泥罐车的右后轮碾压农**及三轮摩托车,导致农**受伤及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120救援电话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医护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农**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车辆致人受伤的报警电话后,立即指派交通管理大队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等工作,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开展事故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等工作程序后,认定该起车辆伤害事故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于2025年12月25日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接到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工会、桥板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车辆伤害事故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实地现场走访调查、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分析,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直接原因

     1.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农**在半幅通行半幅施工区域的路面上驾驶无三轮摩托车行驶时,因其本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由非作业区侧翻施工区域路面内,导致被正在实施倒车作业的水泥罐车碾轧,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水泥罐车司机*在施工区内驾驶水泥罐车倒车时,未认真细致观察车辆后方是否有人员出现、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倒车作业,碰撞到侧翻的三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农**被水泥罐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等查工作和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别不认真不细致,未能识别本单位生产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半幅通行半幅施工区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水泥罐车倒车时未安排专人指挥,对车辆管理不严格,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高速桥板连接线11·10”车辆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这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鄢*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速桥板连接线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水泥罐车司机的安全防范意识宣传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泥罐车司机,施工区内驾驶水泥罐车倒车时,未认真细致观察车辆后方是否有人员出现的情况下,盲目倒车作业,碰撞到侧翻的三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该公司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折不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一)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生产过程方面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强化施工道路沿线疏导和施工车辆的管控,严禁施工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三)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此次事故原因,开展“11·10”车辆伤害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及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意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形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组组长(签名):

调查组副组长(签名):

调查组成员(签名):

                                                **高速桥板连接线11·10

                                                 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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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10”车辆伤人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4-23 09:10 

**高速桥板连接线“11·10”

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1110日下午1600分左右**高速桥板连接线发生一起车辆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融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工会、桥板乡人民政府组成的**高速桥板连接线11·10”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明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MA5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罗*,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南滨路************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装卸搬运;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姓名:*,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227251988080****,住址:贵州省瓮安县木引槽乡大坪村**组,事故车辆贵 AF92**驾驶员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51110日1600分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高速桥板连接线LK10+520施工段落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融安县桥板乡**村**高速桥板连接线,处于施工期内。路段呈东西走向,北半幅已铺水泥路面,未施划交通标线,宽430mm;南半幅为沙石路面,尚未铺设水泥,宽420mm,事故现场以西约200米处,设置有“前方施工车辆绕道”的提示牌;事故现场以东约150米处,设置有“前方施工车辆绕道”的提示牌。该路段仅半幅通车,半幅正在实施铺设水泥。

二、事故类别:车辆伤害一般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性别

籍贯

工作单位

工种

伤亡

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

1988年8月

云南广南县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杂工

死亡

150.8万元

四、事故涉及单位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5年11月10日16时00分许,在**高速桥板连接线LK10 +520路段,尹*驾驶贵 AF92**号水泥罐车沿沙石路面由西往东倒车过程中,在其后方由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突然从水泥路面左侧翻入沙石路面,尹*未能及时观察到后方侧翻的三轮摩托车和驾驶人农**,采取措施不及,水泥罐车的右后轮碾压农**及三轮摩托车,导致农**受伤及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120救援电话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医护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农**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车辆致人受伤的报警电话后,立即指派交通管理大队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等工作,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开展事故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等工作程序后,认定该起车辆伤害事故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于2025年12月25日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接到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工会、桥板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车辆伤害事故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实地现场走访调查、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分析,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直接原因

     1.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农**在半幅通行半幅施工区域的路面上驾驶无三轮摩托车行驶时,因其本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由非作业区侧翻施工区域路面内,导致被正在实施倒车作业的水泥罐车碾轧,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水泥罐车司机*在施工区内驾驶水泥罐车倒车时,未认真细致观察车辆后方是否有人员出现、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倒车作业,碰撞到侧翻的三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农**被水泥罐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等查工作和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别不认真不细致,未能识别本单位生产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半幅通行半幅施工区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水泥罐车倒车时未安排专人指挥,对车辆管理不严格,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高速桥板连接线11·10”车辆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这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鄢*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速桥板连接线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水泥罐车司机的安全防范意识宣传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泥罐车司机,施工区内驾驶水泥罐车倒车时,未认真细致观察车辆后方是否有人员出现的情况下,盲目倒车作业,碰撞到侧翻的三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该公司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折不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一)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生产过程方面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强化施工道路沿线疏导和施工车辆的管控,严禁施工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三)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此次事故原因,开展“11·10”车辆伤害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及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意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形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组组长(签名):

调查组副组长(签名):

调查组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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