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融福高速公路No1标项目“10·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14 16:10   

 


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0·10”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8日下午群众反映,2025年10月10日16时左右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8号桥墩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浮石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0·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明确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濮阳博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928MA3X******,经营范围: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架线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县**乡***集村**9号,经营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县**乡***集村**9号。

(二)有关协议签订情况

2024年7月,中国******局有限公司与濮阳博瑞******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局有限公司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桥梁下部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国******局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博瑞******有限公司承担桥梁下部构工程。

伤者基本信息:蔡**,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272119680308041X,住址:湖北省**市**区***镇****村六组,事故伤者从事杂工岗位。

(三)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10月10日16时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8号桥墩施工现场。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于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8号桥墩东面中隔的梯笼下方。       

2.事故地点位于桥墩北面中隔处,桥墩高23米,总宽11.8米,可见上方有一个横跨承台,下方有支柱3根,每根支柱间隔3.2米,每根支柱宽1.8米。中隔距地面9.2米处有一中梁:长3.2米,宽2米。中间有支柱有一梯笼,梯笼每4m有两根长约3m的5.0管与墩体相连,做为连接线。

3.根据现场人员描述并结合梯笼产品解析图:蔡**(已经佩带安全帽)楼梯下,观望汽吊车,拆吊梯笼时。一根连接线钢管脱落(钢管规格为:通体钢制,长约3m的5.0管),打击蔡**头部。当时现场可见一受损开裂的安全帽,梯笼有6层,总高约12m,宽约2m,长约3m,每层高约2m。

(下图为事故现场照片)

二、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籍贯

工作单位

工种

伤亡

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蔡**

男

1968年

3月

湖北省宜昌市**区

濮阳博瑞******有限公司

杂工

受伤

约40万元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10日,濮阳博瑞******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对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8号桥墩的施工梯笼进行拆除,蔡**为杂工,负责在下方脱汽吊吊钩,16时左右梯笼拆除至第六层距离地面约12米,蔡**在桥墩下方,观望汽吊车拆吊等待脱吊钩时,梯笼与桥墩的连接钢管突然脱落,砸穿蔡**的安全帽导致其颅脑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单位现场负责人张连志报告事故情况,现场人员立即将蔡**时送到融安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转院至柳州人民医院治疗。负责人未向项目部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2026年5月8日,接蔡*敏到融安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称其父蔡**于2025年10月10日在广西**高速公路No*项目工地被钢管砸到头部,目前还在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融安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融安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浮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物体打击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实地现场走访调查、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分析,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原因

    1.濮阳博瑞******有限公司梯笼拆除人员没有认真按照梯笼拆除工作流程进行拆除作业,导致距离地面约12米处的固定桥墩的连接钢管脱落,砸中正在下方作业的员工头部,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杂工蔡**在从事配合拆除梯笼作业时,未认真分析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能及时观察发现高空坠落物,在连接钢管脱落过程中未能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被脱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导致脑颅重度损伤,也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濮阳博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识别不细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涉及吊装拆作业相关设施设备未设置隔离栏、警戒线等安全警戒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对员工违反梯笼拆除操作规程进行拆除作业未进行制止,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等调查工作和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0·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梯笼拆除操作规程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濮阳博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识别不细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涉及吊装拆作业相关设施设备未设置隔离栏、警戒线等安全警戒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对员工违反梯笼拆除操作规程进行拆除作业未进行制止,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规定告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这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是濮阳博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在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对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作业场所安全风险分析不透彻,对涉及吊拆作业警戒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按事故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应严格遵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折不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一)要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各方面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存在物体打击风险区域增设警戒线、防护栏等设施,加强现场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三)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此次事故原因,开展“10·10”物体打击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及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意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形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组组长(签名):

 

调查组副组长(签名):

 

调查组成员(签名):

 

 

 

 

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0·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1日

 


 

 

 



×
×
事故调查报告

融福高速公路No1标项目“10·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9-14 16:10 

 


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0·10”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8日下午群众反映,2025年10月10日16时左右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8号桥墩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浮石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0·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明确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濮阳博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928MA3X******,经营范围: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架线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县**乡***集村**9号,经营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县**乡***集村**9号。

(二)有关协议签订情况

2024年7月,中国******局有限公司与濮阳博瑞******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局有限公司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桥梁下部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国******局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博瑞******有限公司承担桥梁下部构工程。

伤者基本信息:蔡**,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272119680308041X,住址:湖北省**市**区***镇****村六组,事故伤者从事杂工岗位。

(三)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10月10日16时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8号桥墩施工现场。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于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8号桥墩东面中隔的梯笼下方。       

2.事故地点位于桥墩北面中隔处,桥墩高23米,总宽11.8米,可见上方有一个横跨承台,下方有支柱3根,每根支柱间隔3.2米,每根支柱宽1.8米。中隔距地面9.2米处有一中梁:长3.2米,宽2米。中间有支柱有一梯笼,梯笼每4m有两根长约3m的5.0管与墩体相连,做为连接线。

3.根据现场人员描述并结合梯笼产品解析图:蔡**(已经佩带安全帽)楼梯下,观望汽吊车,拆吊梯笼时。一根连接线钢管脱落(钢管规格为:通体钢制,长约3m的5.0管),打击蔡**头部。当时现场可见一受损开裂的安全帽,梯笼有6层,总高约12m,宽约2m,长约3m,每层高约2m。

(下图为事故现场照片)

二、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籍贯

工作单位

工种

伤亡

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蔡**

男

1968年

3月

湖北省宜昌市**区

濮阳博瑞******有限公司

杂工

受伤

约40万元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10日,濮阳博瑞******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对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8号桥墩的施工梯笼进行拆除,蔡**为杂工,负责在下方脱汽吊吊钩,16时左右梯笼拆除至第六层距离地面约12米,蔡**在桥墩下方,观望汽吊车拆吊等待脱吊钩时,梯笼与桥墩的连接钢管突然脱落,砸穿蔡**的安全帽导致其颅脑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单位现场负责人张连志报告事故情况,现场人员立即将蔡**时送到融安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转院至柳州人民医院治疗。负责人未向项目部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2026年5月8日,接蔡*敏到融安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称其父蔡**于2025年10月10日在广西**高速公路No*项目工地被钢管砸到头部,目前还在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融安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融安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浮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物体打击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实地现场走访调查、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分析,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原因

    1.濮阳博瑞******有限公司梯笼拆除人员没有认真按照梯笼拆除工作流程进行拆除作业,导致距离地面约12米处的固定桥墩的连接钢管脱落,砸中正在下方作业的员工头部,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杂工蔡**在从事配合拆除梯笼作业时,未认真分析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能及时观察发现高空坠落物,在连接钢管脱落过程中未能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被脱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导致脑颅重度损伤,也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濮阳博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识别不细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涉及吊装拆作业相关设施设备未设置隔离栏、警戒线等安全警戒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对员工违反梯笼拆除操作规程进行拆除作业未进行制止,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等调查工作和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0·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梯笼拆除操作规程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濮阳博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识别不细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涉及吊装拆作业相关设施设备未设置隔离栏、警戒线等安全警戒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对员工违反梯笼拆除操作规程进行拆除作业未进行制止,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规定告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这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是濮阳博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在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对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作业场所安全风险分析不透彻,对涉及吊拆作业警戒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按事故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应严格遵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折不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一)要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各方面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存在物体打击风险区域增设警戒线、防护栏等设施,加强现场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三)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此次事故原因,开展“10·10”物体打击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及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意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形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组组长(签名):

 

调查组副组长(签名):

 

调查组成员(签名):

 

 

 

 

广西**高速公路No*标项目“10·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