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公众参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执行。
六、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数据光盘;
2、报批申请;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重新审核1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7个工作日,重新审核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8136501
投诉电话: 0772-813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