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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3-2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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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融安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安环发〔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融安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 融安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3-11-30 17:25   

融安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柳政办函2022106)及《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的通知》(柳环发〔202364)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围绕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1+1+4+3+N”目标任务体系,以保优提质、减污降碳,强基础、增效能、护生态、促发展、防风险为主线,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

(二)基本原则。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做好整治全过程的记录和留档;对涉及管网建设等复杂情况、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

工作目标

以融安县辖区范围内的柳江干流融江以及重点支流浪溪江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23年底前,各责任单位完成需整治入河排污口总数30%的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各责任单位完成需整治入河排污口总数70%的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各责任单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形成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各责任单位于每年525日和112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整治工作总结至融安生态环境局

工作任务

对照现阶段完成的《融安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参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等文件中关于入河排污口的定义及分类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对入河排污口进一步梳理和分类,全面排查、监测和溯源,逐一比对核实,共确认第一批需要整治的入河排污口32个(附件1)。其中工业排污口12个(工矿企业排污口4个、工矿企业雨洪口7个、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1个)、城镇生活污水排口20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6个、生活污水排污口14个),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完成入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融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要求,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等2类排污口设置标志牌,2024年底前完成标志牌设置,落实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将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监管主体等进行公示。

(二)完成问题入河排污口整治和销号。在第一批需要规范化整治的32个入河排污口中,筛选出未达到入河排污口规范要求的入河排污口18个。各责任单位对照《融安县问题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18个)》(附件2),开展全面整治,并将整治完成情况报各行业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工业排污口报市生态环境局,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及城镇雨洪排口报市住建局),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融安生态环境局组织报市生态环境局验收,统一登记备案。验收后各责任单位向融安生态环境局提交销号材料进行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核查,确保按时限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探索建立入河排污口责任落实、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长效管控机制,形成有序管理格局。

整治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分为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厂区雨水排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按照排污许可证需要在生产废水排污口加装在线监控设施的,重点对其加装在线监控设施情况以及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排水水质达到相应行业标准要求。〔责任单位:融安生态环境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厂区雨水排口存在雨污混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依法整改。〔责任单位:融安生态环境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分为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等,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落实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的管控要求。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排污口要依法取缔,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场,根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严禁违法违规排放畜禽养殖污水;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依规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及备案登记。〔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融安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进行有效集中处理。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纳入规范管理,建立运行机制,明确责任人。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 2413—2021),尚未截污纳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责任单位:融安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分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狠抓城镇污水治理,全面消除管网空白区,因地制宜改造合流制地区。排查改造管网错接混接点,实现污水应收尽收。〔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质监管,定期监测,督促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新、改(扩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及备案登记。〔责任单位:融安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城镇雨洪排口

加强日常巡检,严格执行非汛期禁排要求。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确保无污水混入。〔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其他排口

其余排口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整治工作

上述整治工作有国家或自治区新的规定及管理要求的,严格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新的规定及管理要求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为抓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建立整治进度调度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定期调度、通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集中介绍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宣传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

附件:1.融安县入河排污口清单

2融安县问题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




政策措施和规划
索  引  号:
114502247537121335/2023-28268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融安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安环发〔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融安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1-30 17:25 

融安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柳政办函2022106)及《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的通知》(柳环发〔202364)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围绕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1+1+4+3+N”目标任务体系,以保优提质、减污降碳,强基础、增效能、护生态、促发展、防风险为主线,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

(二)基本原则。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做好整治全过程的记录和留档;对涉及管网建设等复杂情况、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

工作目标

以融安县辖区范围内的柳江干流融江以及重点支流浪溪江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23年底前,各责任单位完成需整治入河排污口总数30%的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各责任单位完成需整治入河排污口总数70%的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各责任单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形成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各责任单位于每年525日和112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整治工作总结至融安生态环境局

工作任务

对照现阶段完成的《融安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参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等文件中关于入河排污口的定义及分类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对入河排污口进一步梳理和分类,全面排查、监测和溯源,逐一比对核实,共确认第一批需要整治的入河排污口32个(附件1)。其中工业排污口12个(工矿企业排污口4个、工矿企业雨洪口7个、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1个)、城镇生活污水排口20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6个、生活污水排污口14个),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完成入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融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要求,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等2类排污口设置标志牌,2024年底前完成标志牌设置,落实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将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监管主体等进行公示。

(二)完成问题入河排污口整治和销号。在第一批需要规范化整治的32个入河排污口中,筛选出未达到入河排污口规范要求的入河排污口18个。各责任单位对照《融安县问题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18个)》(附件2),开展全面整治,并将整治完成情况报各行业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工业排污口报市生态环境局,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及城镇雨洪排口报市住建局),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融安生态环境局组织报市生态环境局验收,统一登记备案。验收后各责任单位向融安生态环境局提交销号材料进行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核查,确保按时限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探索建立入河排污口责任落实、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长效管控机制,形成有序管理格局。

整治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分为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厂区雨水排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按照排污许可证需要在生产废水排污口加装在线监控设施的,重点对其加装在线监控设施情况以及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排水水质达到相应行业标准要求。〔责任单位:融安生态环境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厂区雨水排口存在雨污混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依法整改。〔责任单位:融安生态环境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分为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等,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落实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的管控要求。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排污口要依法取缔,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场,根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严禁违法违规排放畜禽养殖污水;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依规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及备案登记。〔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融安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进行有效集中处理。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纳入规范管理,建立运行机制,明确责任人。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 2413—2021),尚未截污纳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责任单位:融安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分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狠抓城镇污水治理,全面消除管网空白区,因地制宜改造合流制地区。排查改造管网错接混接点,实现污水应收尽收。〔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质监管,定期监测,督促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新、改(扩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及备案登记。〔责任单位:融安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城镇雨洪排口

加强日常巡检,严格执行非汛期禁排要求。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确保无污水混入。〔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其他排口

其余排口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整治工作

上述整治工作有国家或自治区新的规定及管理要求的,严格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新的规定及管理要求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为抓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建立整治进度调度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定期调度、通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集中介绍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宣传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

附件:1.融安县入河排污口清单

2融安县问题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