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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

来源: 融安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11-21 09:28    |  作者: 融安生态环境局


机构名称: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二区12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772-8136501

邮政编码:545400

电子邮箱:rahbj@163.com

    负责人:龙东传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章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管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六)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治和处置。

(七)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权限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组织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和技术工作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九)依法统一行使辖区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的行政处罚调查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十)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以及责令整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处理;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和提出相关环境应急处置合理意见。

(十二)查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十三)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工作和开展环境保护税复核工作。

(十四)负责对在开发土地、矿藏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负责对农业面源违反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负责对在流域水生态环境中违反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负责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中违反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十九)完成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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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1-21 09:28  作者:融安生态环境局


机构名称: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二区12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772-8136501

邮政编码:545400

电子邮箱:rahbj@163.com

    负责人:龙东传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章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管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六)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治和处置。

(七)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权限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组织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和技术工作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九)依法统一行使辖区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的行政处罚调查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十)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以及责令整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处理;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和提出相关环境应急处置合理意见。

(十二)查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十三)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工作和开展环境保护税复核工作。

(十四)负责对在开发土地、矿藏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负责对农业面源违反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负责对在流域水生态环境中违反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负责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中违反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十九)完成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