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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总工会

来源: 融安县总工会  |   发布日期: 2023-10-26 10:35    |  作者: 融安县总工会

机构名称:融安县总工会

办公地址:融安县新民一区17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办公电话:8135145

单位负责人:韦义莲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指导全县工会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全县工会组织建设,审查批准主管范围内的各级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依法协管工会干部。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指导和推动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各级工会加强同职工的联系。对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会反映职工的情绪、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物价、住房和社会救济、法律援助等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双联”、帮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和仲裁工作;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保障、生活福利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指导工作;组织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五)动员和组织全县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指导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工程和技术协作工作,并组织先进评选、表彰;根据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工作。

  (六)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和厂务(校务、院务)公开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工会加强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指导已建工会组织单位的女职工工作,负责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女职工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活动。

  (九)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查工作;管理工会固定资产;指导各级工会加强财产管理,兴办工会企事业。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单位

融安县总工会

来源:融安县总工会  发布日期:2023-10-26 10:35  作者:融安县总工会

机构名称:融安县总工会

办公地址:融安县新民一区17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办公电话:8135145

单位负责人:韦义莲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指导全县工会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全县工会组织建设,审查批准主管范围内的各级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依法协管工会干部。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指导和推动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各级工会加强同职工的联系。对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会反映职工的情绪、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物价、住房和社会救济、法律援助等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双联”、帮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和仲裁工作;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保障、生活福利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指导工作;组织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五)动员和组织全县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指导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工程和技术协作工作,并组织先进评选、表彰;根据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工作。

  (六)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和厂务(校务、院务)公开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工会加强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指导已建工会组织单位的女职工工作,负责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女职工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活动。

  (九)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查工作;管理工会固定资产;指导各级工会加强财产管理,兴办工会企事业。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