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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融安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融安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3-27 11:35   

关于政协融安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17号提案的答复

覃胜元、苏珍燕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关于治理融安县城餐饮油烟问题的建议》(第1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餐饮油烟问题整治执法主体情况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有关规定,餐饮油烟整治执法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根据201775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118条和119条指定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县市容管理局),并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融政函〔2017〕205)文件。2019年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函至县人民政府,函询明确融安县餐饮服务行业大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复函确定我县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餐饮服务行业大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

二、关于群众投诉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有关情况

截至目前,我局今年收到各类投诉122件,其中涉及餐饮油烟投诉件18件,其中位于华融天禾城小区负一层的顺林粥城重复投诉4次,其余投诉最多不超过2次。我局收到餐饮油烟问题投诉后,及时联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开展信访问题处置,经联合处置,基本可解决餐饮油烟投诉问题,但极个别餐饮企业因没有油烟专用通道,虽经多次整改,采取封堵密闭产生油烟的通道、设置排烟管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仍没有较好的可扩散的排放区域,在一定程度上仍对周边群众产生影响。

三、开展县城餐饮企业油烟处理情况专项排查情况

20207月开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我局开展县城餐饮油烟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经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局协调沟通,导出全县餐饮企业名单704家,经初步筛选,涉及县城餐饮企业510家,结合餐饮类型,将其中蛋糕店、零食商店、西式糕点等基本不产生餐饮油烟企业剔除后,仍有292家餐饮企业纳入实地排查清单其中河东264家,河西28家。经联合实地巡查检查,有75家属于酒吧、甜品店、粥店、豆浆店、网吧等经营类型店铺,实地巡查检查中有56家处于关门或者店铺转让的情况,最终巡查检查发现从事产生明显油烟的餐饮企业为161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企业为131家。20223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我局再次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开展复查,发放有30家餐饮企业未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0份。20234月,再次联合对未完成整改的餐饮企业进行复查,部分餐饮企业正在整改中,部分因生产经营不正常,未安装。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对部分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督促餐饮企业加强设施设备的运维管理,及时清理油烟净化设施设备,确保能正常运行。在实地联合排查检查过程中,我局发现餐饮企业存在营业执照登记企业名称与门店招牌不符的情况和餐饮企业门店转让频繁的情况,我县各类餐饮企业数量较大,且餐饮企业经营变动频繁,执法监管事项较多,且执法人员不足,全程进行餐饮企业餐饮油烟管控存在实际困难。

四、关于餐饮油烟源头治理工作情况的答复

我局征求住建、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有关意见,2019年县级机构改革后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餐饮登记由县市场监管局划转到新成立的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县行政审批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现场核查合格的情况下核发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餐饮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时“是否安装油烟净化器、是否建设专用烟道”不在核查范围内。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中,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如果上级部门没有调整相关政策依据,不能增加审批门槛。

县住建局根据房地产开发商报送建筑设计图纸有关内容,进行工程验收,如果图纸设计有专用排烟管道在验收时如房开未按图施工,则验收不予通过,如果图纸未设计有专用排烟管道,此未有强制性条文规定开发商必须要建设只是有法律规定未设置排烟管道不得用于餐饮经营,同时在规划建设时商业通常未设定特定功能,只标注为商业区域,因此只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商住楼时,未建设有专用油烟管道配套的商业,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五、今后工作计划及工作方向

今后,我局将继续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开展餐饮企业餐饮油烟管控抽检行动,重点督促尚未完成餐饮油烟整改的餐饮企业加快整改,对群众投诉较多的餐饮企业,加强巡查检查,知道餐饮企业完善油烟处理的措施,同时督促餐饮企业加强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营维护,确保餐饮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减轻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感谢您对我县环境卫生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敬请一如既往的支持环境卫生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



政协提案

关于政协融安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融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3-27 11:35 

关于政协融安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17号提案的答复

覃胜元、苏珍燕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关于治理融安县城餐饮油烟问题的建议》(第1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餐饮油烟问题整治执法主体情况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有关规定,餐饮油烟整治执法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根据201775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118条和119条指定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县市容管理局),并印发《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融政函〔2017〕205)文件。2019年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函至县人民政府,函询明确融安县餐饮服务行业大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复函确定我县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餐饮服务行业大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

二、关于群众投诉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有关情况

截至目前,我局今年收到各类投诉122件,其中涉及餐饮油烟投诉件18件,其中位于华融天禾城小区负一层的顺林粥城重复投诉4次,其余投诉最多不超过2次。我局收到餐饮油烟问题投诉后,及时联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开展信访问题处置,经联合处置,基本可解决餐饮油烟投诉问题,但极个别餐饮企业因没有油烟专用通道,虽经多次整改,采取封堵密闭产生油烟的通道、设置排烟管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仍没有较好的可扩散的排放区域,在一定程度上仍对周边群众产生影响。

三、开展县城餐饮企业油烟处理情况专项排查情况

20207月开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我局开展县城餐饮油烟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经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局协调沟通,导出全县餐饮企业名单704家,经初步筛选,涉及县城餐饮企业510家,结合餐饮类型,将其中蛋糕店、零食商店、西式糕点等基本不产生餐饮油烟企业剔除后,仍有292家餐饮企业纳入实地排查清单其中河东264家,河西28家。经联合实地巡查检查,有75家属于酒吧、甜品店、粥店、豆浆店、网吧等经营类型店铺,实地巡查检查中有56家处于关门或者店铺转让的情况,最终巡查检查发现从事产生明显油烟的餐饮企业为161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企业为131家。20223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我局再次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开展复查,发放有30家餐饮企业未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0份。20234月,再次联合对未完成整改的餐饮企业进行复查,部分餐饮企业正在整改中,部分因生产经营不正常,未安装。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对部分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督促餐饮企业加强设施设备的运维管理,及时清理油烟净化设施设备,确保能正常运行。在实地联合排查检查过程中,我局发现餐饮企业存在营业执照登记企业名称与门店招牌不符的情况和餐饮企业门店转让频繁的情况,我县各类餐饮企业数量较大,且餐饮企业经营变动频繁,执法监管事项较多,且执法人员不足,全程进行餐饮企业餐饮油烟管控存在实际困难。

四、关于餐饮油烟源头治理工作情况的答复

我局征求住建、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有关意见,2019年县级机构改革后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餐饮登记由县市场监管局划转到新成立的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县行政审批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现场核查合格的情况下核发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餐饮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时“是否安装油烟净化器、是否建设专用烟道”不在核查范围内。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中,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如果上级部门没有调整相关政策依据,不能增加审批门槛。

县住建局根据房地产开发商报送建筑设计图纸有关内容,进行工程验收,如果图纸设计有专用排烟管道在验收时如房开未按图施工,则验收不予通过,如果图纸未设计有专用排烟管道,此未有强制性条文规定开发商必须要建设只是有法律规定未设置排烟管道不得用于餐饮经营,同时在规划建设时商业通常未设定特定功能,只标注为商业区域,因此只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商住楼时,未建设有专用油烟管道配套的商业,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五、今后工作计划及工作方向

今后,我局将继续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开展餐饮企业餐饮油烟管控抽检行动,重点督促尚未完成餐饮油烟整改的餐饮企业加快整改,对群众投诉较多的餐饮企业,加强巡查检查,知道餐饮企业完善油烟处理的措施,同时督促餐饮企业加强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营维护,确保餐饮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减轻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感谢您对我县环境卫生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敬请一如既往的支持环境卫生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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