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加 快 恢 复 和 扩 大 餐 饮 消 费 的 若 干 措 施
关于 加 快 恢 复 和 扩 大 餐 饮 消 费 的 若 干 措 施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对 广 西 “ 五 个 更大 ” 重 要 要 求 、 视 察 广 西 “ 4 · 2 7 ” 重 要 讲 话 和 对 广 西 工 作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 立 足 新 发 展 阶 段 , 完 整 、 准 确 、 全 面 贯 彻 新 发 展 理 念 , 服 务 和 融 入 新 发 展 格 局 , 围 绕 “ 把 恢 复 和 扩 大 消 费 摆 在 优 先 位 置 ” 要 求 和 “ 推 动 餐 饮 、 文 化 、 旅 游 、 体 育 等 生 活 服 务 消 费 恢 复 ” 目 标 , 进 一 步 培 育 壮 大 餐 饮 市 场 主 体 , 更 好 发 挥 餐 饮 业 繁 荣 市 场 、 拉 动 消 费 、 扩 大 就 业 的 重 要 作 用 , 制 定 本 措 施 。
一 、 壮 大 餐 饮 市 场 主 体
支 持 国 内 外 知 名 餐 饮 企 业 及 有 关 配 套 企 业 与 我 区 桂 菜 产 业 链 企 业 合 作 发 展 , 丰 富 餐 饮 市 场 优 质 供给 , 支 持 餐 饮 市 场 主 体 做 大 做 强 。 对 自 2 0 2 1 年 起 , 年 营 业 额 首 次 达 到 2 0 0 万 元 , 且 第 二 年 年 营 业 额 增 速 高 于 所 在 行 业 全 区 平 均 增 速 的 餐 饮 企 业 , 给 予 每 家 企 业 一 次 性 5 万 元 奖 励 , 每 家 企 业 最 多 享 受 奖 励 1 次 。 对 自 2 0 2 2 年 起 , 年 营 业 额 首 次 达 到 1 亿 元 的 餐 饮 企 业 , 给 予 一 次 性 5 0 万 元 奖 励 。 对 自 2 0 2 2 年 起 , 年 营 业 额 每 新 跨 上 一 个 亿 元 级 台 阶 的 餐 饮 企 业 奖 励 1 5 万 元 , 每 家 企 业 累 计 奖 励 不 超 过 2 0 0 万 元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
二 、 打 造 餐 饮 领 军 企 业
评 选 自 治 区 级 餐 饮 龙 头 企 业 , 支 持 桂 菜 和 广 西 米 粉 企 业 “ 走 出去 ” 。 对 当 年 在 区 外 新 开 设 2 家 及 以 上 连 锁 直 营 门 店 的 桂 菜 企 业 , 以 及 当 年 在 区 外 新 开 设 5 家 及 以 上 连 锁 直 营 门 店 的 广 西 米 粉 企 业 , 给 予 企 业 总 部 一 次 性 不 超 过 2 0 万 元 奖 励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 市 场 监 管 局 )
三 、 创 新 开 展 促 消 费 活 动
创 新 开 展 “ 中 华 美 食 荟 · 味 道 广 西 ” 餐 饮 促 消 费 活 动 。 对 当 年 参 与 促 消 费 活 动 , 且 年 营 业 额 同 比 增 速 不 低 于 全 区 行 业 平 均 增 速 , 同 时 年 营 业 额 增 量 超 过 2 0 0 万 元 的 餐 饮 企 业 , 每 增 加 1 0 0 万 元 营 业 额 , 第 二 年 给 予 1 万 元 奖 励 , 最 高 奖 励 不 超 过 2 0 万 元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
四 、 做 强 餐 饮 企 业 品 牌
支 持 餐 饮 企 业 申 报 “ 老 字 号 ” , 对 新 认 定 的 “ 中 华 老 字 号 ” 、 “ 广 西 老 字 号 ” 企 业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1 0 0 万 元 、 5 0 万 元 奖 励 。 实 施 名 店 、 名 师 、 名 菜 “ 三 名 工 程 ” , 对 认 定 对 象 予 以 重 点 宣 传 推 广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
五 、 加 快 发 展 预 制 菜
鼓 励 企 业 建 设 预 制 菜 配 送 中 心 , 为 餐 饮 企 业 提 供 预 制 菜 服 务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新 建 项 目 , 按 照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的 3 0 % 给 予 补 助 , 一 次 性 补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5 0 万 元 。 开 展 “ 桂 味 ” 预 制 菜 品 牌 评 比 活 动 ,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 加 大 媒 体 宣 传 , 打 响 广 西 预 制 菜 特 色 餐 饮 品 牌 。 组 织 预 制 菜 企 业 参 加 区 内 外 重 点 展 会 , 举 办 广 西 预 制 菜 产 销 对 接 会 , 扩 大 广 西 预 制 菜 市 场 占 有 率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 农 业 农 村 厅 、 市 场 监 管 局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
六、 加 强 行 业 交 流 合 作
持 续 举 办 广 西 餐 饮 食 品 博 览 会 , 打 造 行 业 交 流 合 作 平 台 。 鼓 励 和 支 持 区 内 餐 饮 企 业 参 加 全 国 性 食 品 餐 饮 类 展 会 , 加 强 区 内 外 餐 饮 企 业 行 业 交 流 合 作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
七 、 打 造 消 费 新 场 景
鼓 励 各 设 区 市 发 挥 文 化 、 生 态 、 产 业 优 势 , 打 造 特 色 美 食 集 聚 区 、 高 品 质 美 食 街 区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新 建 及 改 造 提 升 类 项 目 , 按 照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的 1 0 % 给 予 补 助 , 一 次 性 补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 市 场 监 管 局 )
八 、 支 持 餐 饮 小 摊 小 店 发 展
对 各 市 统 筹 规 划 新 建 的 特 色 鲜 明 、 管 理 规 范 、 带 动 就 业 明 显 的 小 摊 小 店 集 聚 区 , 经 自 治 区 评 定 为 特 色 集 聚 区 的 ,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不 超 过 8 0 万 元 。 面 向 餐 饮 小 店 开 展 “ 广 西 网 红 小 店 T O P 榜 ” 、 “ 广 西 网 红 小 吃 ( 饮 品 ) T O P 榜 ” 评 选 , 对 获 评 对 象 给 予 重 点 宣 传 推 广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 市 场 监 管 局 )
九 、 加 大 金 融 支 持
建 立 餐 饮 企 业 与 金 融 机 构 联 系 合 作 机 制 , 支 持 金 融 机 构 为 餐 饮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和 增 信 服 务 。 加 大 “ 桂 惠 贷 ” 支 持 力 度 , 优 化 贴 息 比 例 和 金 额 等 要 素 配 置 。 加 大 “ 桂 惠 贷 ” 惠 及 面 和 精 准 度 , 推 动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餐 饮 企 业 应 贷 尽 贷 , 支 持 我 区 餐 饮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 鼓 励 商 业 银 行 针 对 餐 饮 行 业 的 特 点 , 开 发 小 额 快贷 金 融 产 品 , 助 力 餐 饮 业 加 快 恢 复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地 方 金 融 监 管 局 、 商 务 厅 , 人 民 银 行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 广 西 银 保 监 局 )
十 、 加 大 财 税 政 策 支 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 对 月 销 售 额 1 0 万 元 以 下 ( 含 本 数 )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免 征 增 值 税 ;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 %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 % 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 % 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 执 行 期 为 2 0 2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 ( 责 任 单 位 : 广 西 税 务 局 )
十 一 、 加 大 稳 岗 支 持 力 度
延 续 实 施 阶 段 性 降 低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费 率 政 策 至 2 0 2 4 年 底 , 对 不 裁 员 、 少 裁 员 的 企 业 按 规 定 实 施 失 业 保 险 稳 岗 返 还 政 策 。 按 照 自 治 区 就 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落 实 企 业 新 增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等 政 策 , 鼓 励 企 业 扩 大 就 业 岗 位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财 政 厅 , 广 西 税 务 局 )
十 二 、 加 强 纾 困 解 难
组 建 餐 饮 业 纾 困 专 班 , 建 立 重 点 餐 饮 企 业 联 系 机 制 , 及 时 收 集 汇 总 企 业 诉 求 和 意 见 建 议 。 加 强 部 门 联 动 , 协 调 解 决 企 业 经 营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题 。 ( 责 任 单 位 :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 市 场 监 管 局 )
以 上 政 策 措 施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 未 特 别 注 明 时 限 的 措 施 , 有 效 期 至 2 0 2 5 年 底 , 项 目 补 助 类 措 施 以 每 年 正 式 发 布 的 自 治 区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文 件 为 准 。 如 国 家 或 自 治 区 出 台 同 类 政 策 , 原 则 上 按 “ 取 高 不 重 复 ” 执 行 。 已 从 其 他 渠 道 获 得 自 治 区 同 类 型 财 政 资 金 的 企 业 不 再 支 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