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一)“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社[2006]55号)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是指对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企业 (单位) 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核发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两级审批分工,并对外公布。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社[2006]55号)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是指对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企业 (单位) 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具体条件如下:
(一)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适用范围、对象
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的人员的用人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二)当期职工花名册;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四)《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4份;
(五)《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六)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
(七)劳动合同及复印件1份;
(八)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2份;
(九)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的空岗申报登记手续;
(十)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后,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的录用备案手续。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人社局办公室:0772-8135788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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