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
(一)名称: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号:D11006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一章第三条:“(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3项处理决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设定依据增加“《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一章第三条:“(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该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实施条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等规定,审批条件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有熟悉所申报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实施技能鉴定及管理能力的领导;有数量足够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具有与所申请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
(四)具有与所申请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7份:
(一)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目的和实际需求;
2.申请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
3.申请鉴定职业(工种)所具备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情况;
4.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的文书;
5.考核工位数与场地、设备分布图;
6.人员配置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资质材料;
7.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二)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表
(三)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居住地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原则适当控制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