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农机局权力运行流程事项目录(8月17日调整后)
来源:
农机局 |
发布日期:
2018-08-17 11:47
| 作者:
农机局
融安县农机局权力运行流程事项目录(调整后) | ||
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 目 名 称 |
一、行政许可:2项 | ||
1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2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二、行政确认:1项 | ||
1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三、行政处罚:34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件上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操作证件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件,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对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操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或者其他应当处罚的恶劣行为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被查获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拖拉机未携带记分卡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未取得有效证件驾驶联合收割机、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驾驶规定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修农业机械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禁止活动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公示证书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四、行政强制:8项 | ||
1 | 行政强制 | 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强制 |
2 | 行政强制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强制 |
3 | 行政强制 |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强制 |
4 | 行政强制 | 对从事客运的拖拉机、耕整机,实施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的强制 |
5 | 行政强制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农业机械的强制 |
6 | 行政强制 | 暂扣违法搭载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的强制 |
7 | 行政强制 | 扣押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强制 |
8 | 行政强制 | 对因收集证据需要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处理员可以采取的强制 |
五、行政检查:4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2 | 行政检查 | 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
3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
4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调查 |
六、其他行政权力:6项 | ||
1 | 其他权力 |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验 |
2 | 其他权力 | 公告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
3 | 其他权力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合同备案 |
4 | 其他权力 |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 |
5 | 其他权力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
6 | 其他权力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 |
合计: 5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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