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事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6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了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创新环境监管模式,建立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
(二)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事业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精细化监督管理。
(三)将环境监管信息融入全县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快形成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三、细则内容
(一)明确抽查主体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除核与辐射设施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外,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明确抽查对象和内容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行政区内列入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的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台账记录、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内容。
(三)确定抽查方式和比例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环境风险等级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1.排污单位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
①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行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至少检查2次。
③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对列入国家级进口废物重点环境风险监管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业,一旦有进口废物行为发生,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未列入名录的企业,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抽查1次。
2.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尚未验收)抽查比例
(1)生态环境部和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由生态环境部和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一遍巡查)。
(2)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1%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3)特殊监管的建设项目,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的建设项目,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规定的监察频次不再执行。
四、建立配套机制
(一)建立抽查“双随机”机制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同时选派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二)建立抽查留痕机制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等相关文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做出处理。
(三)建立高效处罚机制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建立抽查保密机制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联合抽查机制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按需要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能职责。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股室、二层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的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提高执法效率。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公平、有效、透明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责任。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随机抽查工作任务和步骤,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加大随机抽查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政务微博和微信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环境监管对象主体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培训,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企等问题。
(四)确保信息畅通,按时上报信息。在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难题要随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汇报,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及时解决相关问题。报送的相关信息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避免误报漏报瞒报谎报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