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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复字〔2020〕8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0-11-09 17:50   

申请人:融安县XXX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XX

 所:融安县长安镇XXXXXX小区

被申请人: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韦德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认可融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同意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合法性。

申请人称:XXX小区业主委员会2014年9月成立,9月16日获住建局同意备案,之后据此向长安镇人民政府及XX社区备案,并向公安局申请刻制公章。2020年6月29日业主委员会向住建局提交申请换届选举请示报告,住建局工作人员用《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的回复》表示业主委员会已被撤销,该回复是向匿名的“部分业主”宣告撤销,而不是向已获法人资格的XXX业主委员会正式行文宣告撤销,程序不合法。该回复称“业委会主任不是业主”、“有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交物业费”,业委会负责人XX全家在XXX小区业主委员会购了五套房,其名下有一个车库,个别业委会成员未交物业费,只是个人行为,可以罢免他,怎么可以因此撤销整个业委会呢?7月1日业主委员会收到《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该复函称“原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于2014年7月10日向我局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业主代表所交材料不全,程序不完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后没有同意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备案申请”。该复函与事实不符,住建局已同意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且该复函与《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的回复》前后矛盾,既然没有批准备案又何来撤销呢?

被申请人称:XXX小区业主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向我局提交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在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我局于9月19日接到《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对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材料进行审核:(一)根据《柳州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负责收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并在成立备案前向我局提交,但我局只收到《柳州市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书》。(二)部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不符合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求且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所开展的全体业主大会并不合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主任X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屋证明,其不是该小区业主,部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XXX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时未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未在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投票、唱票、验票、统计等相关工作,不符合《柳州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委员会工作程序》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召开的全体业主大会并不符合相关规定,故XXX小区首次开展的业主大会无效,同时业主大会所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无效。我局于2014年9月25日下发《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补交备案材料的通知》,要求业主代表于9月29日前补交备案必须材料,证明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但业主代表未能将所需材料提交至我局,故我局进行研究后,未同意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我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向全体业主发布通告《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开展的全体业主大会不合法。

经审理查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2014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被申请人于9月16日同意登记备案,并加盖公章。9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该小区部分业主《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异常情况的反映》,9月25日下发《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补交备案材料的通知》,要求XXX小区业主委员会9月29日前补交备案必须材料,证明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但业主委员会未提交所需材料。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的回复》,决定撤销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备案申请。2020年6月29日,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换届选举的《请示报告》,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该复函称“原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于2014年7月10日向我局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业主代表所交材料不全,程序不完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后没有同意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备案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的回复》,未送达至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无相关签收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已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以及《柳州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行员会工作程序》第十条之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备案,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责,对备案内容经程序予以审查后作出同意行政备案并加盖公章的情况下,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即已合法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而被申请人之后作出的《<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的回复》未按法定程序送达至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无相关签收凭证,以该《回复》撤销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行为不合法,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仍合法有效,有权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认定“现小区内无合法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是错误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5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

上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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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融政复字〔2020〕8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融安县司法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0-11-09 17:50 

申请人:融安县XXX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XX

 所:融安县长安镇XXXXXX小区

被申请人: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韦德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认可融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同意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合法性。

申请人称:XXX小区业主委员会2014年9月成立,9月16日获住建局同意备案,之后据此向长安镇人民政府及XX社区备案,并向公安局申请刻制公章。2020年6月29日业主委员会向住建局提交申请换届选举请示报告,住建局工作人员用《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的回复》表示业主委员会已被撤销,该回复是向匿名的“部分业主”宣告撤销,而不是向已获法人资格的XXX业主委员会正式行文宣告撤销,程序不合法。该回复称“业委会主任不是业主”、“有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交物业费”,业委会负责人XX全家在XXX小区业主委员会购了五套房,其名下有一个车库,个别业委会成员未交物业费,只是个人行为,可以罢免他,怎么可以因此撤销整个业委会呢?7月1日业主委员会收到《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该复函称“原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于2014年7月10日向我局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业主代表所交材料不全,程序不完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后没有同意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备案申请”。该复函与事实不符,住建局已同意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且该复函与《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的回复》前后矛盾,既然没有批准备案又何来撤销呢?

被申请人称:XXX小区业主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向我局提交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在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我局于9月19日接到《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对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材料进行审核:(一)根据《柳州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负责收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并在成立备案前向我局提交,但我局只收到《柳州市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书》。(二)部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不符合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求且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所开展的全体业主大会并不合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主任X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屋证明,其不是该小区业主,部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XXX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时未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未在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投票、唱票、验票、统计等相关工作,不符合《柳州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委员会工作程序》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召开的全体业主大会并不符合相关规定,故XXX小区首次开展的业主大会无效,同时业主大会所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无效。我局于2014年9月25日下发《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补交备案材料的通知》,要求业主代表于9月29日前补交备案必须材料,证明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但业主代表未能将所需材料提交至我局,故我局进行研究后,未同意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我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向全体业主发布通告《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开展的全体业主大会不合法。

经审理查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2014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被申请人于9月16日同意登记备案,并加盖公章。9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该小区部分业主《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异常情况的反映》,9月25日下发《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补交备案材料的通知》,要求XXX小区业主委员会9月29日前补交备案必须材料,证明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但业主委员会未提交所需材料。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的回复》,决定撤销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备案申请。2020年6月29日,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换届选举的《请示报告》,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该复函称“原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于2014年7月10日向我局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业主代表所交材料不全,程序不完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后没有同意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备案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的回复》,未送达至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无相关签收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已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以及《柳州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行员会工作程序》第十条之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备案,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责,对备案内容经程序予以审查后作出同意行政备案并加盖公章的情况下,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即已合法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而被申请人之后作出的《<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异常情况的反映>的回复》未按法定程序送达至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无相关签收凭证,以该《回复》撤销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行为不合法,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仍合法有效,有权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认定“现小区内无合法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是错误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5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请示的复函》。

上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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