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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政行复〔2024〕18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8-16 11:45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涌,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融市监告〔2024x号)(以下简称《x号告知书》)不服,于20246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58日作出的《x号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428日收到本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公开其详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本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于202458日作出的《x号告知书》是错误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不公开行为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已严重失职、渎职,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请贵单位支持本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核查被申请人办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和签字领导,依据《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过错和撤销签字领导职务。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不服我单位作出的《x号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针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答复如下:

2024428日,我单位收到了申请人提出公开我单位的详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申请。经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该信息我单位已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能”栏。我单位于202458日邮寄《x号告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其可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综上,我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限进行答复,并告知申请人查询信息的渠道,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恳请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予以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428日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的详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查,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该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能”栏。被申请人于202458日作出《x号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其可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被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时限进行答复,并告知申请人查询信息的渠道。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4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详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查,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该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能”栏。

被申请人于202458日作出《x号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其可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查询信息的渠道,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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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融安政行复〔2024〕18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融安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8-16 11:45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涌,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融市监告〔2024x号)(以下简称《x号告知书》)不服,于20246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58日作出的《x号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428日收到本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公开其详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本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于202458日作出的《x号告知书》是错误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不公开行为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已严重失职、渎职,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请贵单位支持本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核查被申请人办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和签字领导,依据《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过错和撤销签字领导职务。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不服我单位作出的《x号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针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答复如下:

2024428日,我单位收到了申请人提出公开我单位的详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申请。经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该信息我单位已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能”栏。我单位于202458日邮寄《x号告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其可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综上,我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限进行答复,并告知申请人查询信息的渠道,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恳请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予以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428日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的详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查,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该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能”栏。被申请人于202458日作出《x号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其可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被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时限进行答复,并告知申请人查询信息的渠道。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4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详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查,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该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能”栏。

被申请人于202458日作出《x号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其可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查询信息的渠道,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