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4〕25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8-27 15:20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林业局。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商务中心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李燕回,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林罚决字〔2024〕xxx号)不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被申请人因发现该处罚决定存在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问题,自行撤销,现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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