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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政行复〔2024〕25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8-27 15:20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林业局。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商务中心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李燕回,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林罚决字〔2024xxx号)不服,于20247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被申请人因发现该处罚决定存在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问题,自行撤销,现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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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融安政行复〔2024〕25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融安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8-27 15:20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林业局。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商务中心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李燕回,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林罚决字〔2024xxx号)不服,于20247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被申请人因发现该处罚决定存在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问题,自行撤销,现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