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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政行复〔2024〕32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0-10 08:30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融安县东起乡东起街l号。

法定代表人:唐益娥,乡长。

第三人:刘某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东起乡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东政处字〔2024x号),于20248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因在检查中发现处理决定存在瑕疵,自行撤销《东起乡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东政处字〔2024x号)。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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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融安政行复〔2024〕32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融安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10-10 08:30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融安县东起乡东起街l号。

法定代表人:唐益娥,乡长。

第三人:刘某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东起乡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东政处字〔2024x号),于20248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因在检查中发现处理决定存在瑕疵,自行撤销《东起乡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东政处字〔2024x号)。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