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4〕32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0-10 08:30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东起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融安县东起乡东起街l号。
法定代表人:唐益娥,乡长。
第三人:刘某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东起乡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东政处字〔2024〕x号),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因在检查中发现处理决定存在瑕疵,自行撤销《东起乡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东政处字〔2024〕x号)。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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