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4〕37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9-24 08:55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商务中心主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科,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4〕xxx号)不服,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分享本页面至:



政务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