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4〕41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1-01 15:10
申请人: 融安县xx理发店。
经营者:韦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涌,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市监处罚〔2024〕xxx号)不服,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申请人经调解已经履行处罚义务,现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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