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5〕57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6-01-08 15:35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大队长。
何某某不服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22411038xxx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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