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6〕3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6-01-26 16:25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戴家模,主任。
申请人吴某某对被申请人融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出的《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14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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