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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政行复〔2026〕6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6-01-19 11:50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吕保能,局长。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1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122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融市场监管〔2025〕第xxxxxx号),于20261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举报人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举报人仅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而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案涉茶饼生产日期(200698日)早于产品执行标准发布日期,且茶饼生产厂家成立日期为2014年,晚于茶饼生产日期,涉嫌非法生产且标识虚假日期标签,故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1215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2025122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决定对其举报线索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处理,符合上述规定。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受理并组织调解,申请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诉处理中已获得保障。而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普洱茶饼涉嫌非法生产和标注虚假标签问题进行查处,属于举报事项,该事项并非因申请人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进行;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告知书,既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杜某某申请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无权对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提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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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融安政行复〔2026〕6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融安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6-01-19 11:50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吕保能,局长。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1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122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融市场监管〔2025〕第xxxxxx号),于20261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举报人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举报人仅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而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案涉茶饼生产日期(200698日)早于产品执行标准发布日期,且茶饼生产厂家成立日期为2014年,晚于茶饼生产日期,涉嫌非法生产且标识虚假日期标签,故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1215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2025122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决定对其举报线索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处理,符合上述规定。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受理并组织调解,申请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诉处理中已获得保障。而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普洱茶饼涉嫌非法生产和标注虚假标签问题进行查处,属于举报事项,该事项并非因申请人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进行;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告知书,既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杜某某申请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无权对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提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