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6〕13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吕保能,局长。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1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告知,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和被投诉商家因产品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基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调解终止决定是对民事纠纷调解的结果,属于调解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复议请求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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