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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6〕12号

来源: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8-21 17:1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6〕12号

☑被处罚人:莫宗强 性别:年龄:39 岁  

身份证号码:452227198702*******

地址: 广西融安县泗顶镇泗顶村*****联系电话:15777******

本机关于 20267 3 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应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已经认识到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10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A档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柴油活动,并处以人民币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 2第 1页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8 月 2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 2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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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6〕12号

来源: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8-21 17:1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6〕12号

☑被处罚人:莫宗强 性别:年龄:39 岁  

身份证号码:452227198702*******

地址: 广西融安县泗顶镇泗顶村*****联系电话:15777******

本机关于 20267 3 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应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已经认识到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10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A档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柴油活动,并处以人民币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 2第 1页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8 月 2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 2第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