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6〕1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6〕12号
☑被处罚人: 莫宗强 性别: 男 年龄: 39 岁
身份证号码: 452227198702*******
地址: 广西融安县泗顶镇泗顶村*****联系电话:15777******
本机关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应当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已经认识到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102条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A档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柴油活动,并处以人民币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 2页 第 1页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8 月 20 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 2页 第 2页



政务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