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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程序

来源: 融安县发改局  |   发布日期: 2019-01-28 09:11    |  作者: 融安县发改局

融安县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程序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配套政策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执法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1、受理案件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2、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须填写《立案申请书》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二、调查与取证

1、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成立由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三人以上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并由两人以上承办参加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必须出示证件,并做好《调查笔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2、调查取证的主要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实困难的,可由证据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照片、副本、摘录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或以文字说明。

3、调查中发现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现象,均要当场依法执行取证、取样、查封等行政手段,并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或《封存、扣押通知书》等合法文书。

三、定案与送达

1、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处理意见等。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呈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制作《案件讨论全录》。

2、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听证程序进行。

3、其填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被处罚单位法人不在的,交该单位其他负责人或收发管理人员签收。被处罚个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员家属签收。

4、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后在《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5、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现场给予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罚没款必须开具收据。

6、对需要解除暂控的粮食,应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及时送达封存相对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解除。

四、处罚

1、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使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合理。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没收违法粮食的处理

1、没收违法粮食必须填写《没收违法粮食凭证》

2、对有毒有害的粮食销毁,由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监督执行,实施销毁前,必须现场验证品种实物及数量,并填写《销毁违法粮食凭证》,到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3、处理违法违规粮食的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全额支付。

六、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按要求制作案卷,予以保存,同时,将情况和案卷复制件一份报送上一级粮食局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七、受理部门及监督电话

受理部门:监督检查股

公开监督电话:0772-8114189。


其他信息

融安县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程序

来源:融安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2019-01-28 09:11  作者:融安县发改局

融安县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程序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配套政策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执法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1、受理案件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2、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须填写《立案申请书》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二、调查与取证

1、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成立由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三人以上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并由两人以上承办参加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必须出示证件,并做好《调查笔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2、调查取证的主要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实困难的,可由证据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照片、副本、摘录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或以文字说明。

3、调查中发现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现象,均要当场依法执行取证、取样、查封等行政手段,并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或《封存、扣押通知书》等合法文书。

三、定案与送达

1、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处理意见等。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呈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制作《案件讨论全录》。

2、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听证程序进行。

3、其填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被处罚单位法人不在的,交该单位其他负责人或收发管理人员签收。被处罚个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员家属签收。

4、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后在《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5、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现场给予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罚没款必须开具收据。

6、对需要解除暂控的粮食,应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及时送达封存相对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解除。

四、处罚

1、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使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合理。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没收违法粮食的处理

1、没收违法粮食必须填写《没收违法粮食凭证》

2、对有毒有害的粮食销毁,由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监督执行,实施销毁前,必须现场验证品种实物及数量,并填写《销毁违法粮食凭证》,到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3、处理违法违规粮食的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全额支付。

六、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按要求制作案卷,予以保存,同时,将情况和案卷复制件一份报送上一级粮食局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七、受理部门及监督电话

受理部门:监督检查股

公开监督电话:0772-8114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