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农(肥料) 罚〔2018〕1号
当事人:广西****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经营部
地 址:融安县**镇**街
负责人:盘** 联系电话:157********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8月7日,我县农业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了广西****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经营部。检查发现其销售有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鑫巢果隆的肥料产品,净含量:100ml/瓶,登记证号:农肥(2011)准字2036号,生产商:潍坊市威力施农化有限公司,标签中间标有保花保果、防裂防暗、控制徙长、抗病增产、青岛周氏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等字样和金桔图片,未标注产品技术指标。执法人员登录中国种植业信息网经查询该产品登记号,经查询发现该产品在中国种植业信息网上发布的信息为产品通用名称: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商品名称:氨基酸叶面肥,适宜作物:黄瓜,登记技术指标:氨基酸≥100g/L;Mn+B+Mo≥20g/L,产品形态:水剂,企业名称:潍坊市威力施农化有限公司。该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与登记公告的内容不符。当事人经营属于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属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鑫巢果隆的肥料产品当事人购进1件,每件50瓶,肥料货值为1000元/件,有进货发票佐证,销售价格为30元/瓶,截至目前销售了6瓶。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票据佐证,执法人员无法核实当事人的销售数量,因此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询问笔录1份,记录了本机关执法人员当事人所作的调查询问情况,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了销售、购买该批肥料产品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记录了该肥料产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摆放的位置。
5.肥料进货单,记录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肥料的进货数量。
6.肥料实物照片及现场勘验照片2份,记录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肥料的标签,生产日期,摆放位置等具体信息。
7. 肥料标签复印件1份,记录该肥料的登记证号,有效成分,生产厂家等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发布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农药相关信息与农业农村部登记公告的信息不符。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农(肥料)告[2018]1号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融安支行营业室(地址:融安县长安镇中医院斜对面)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