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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农(农药)罚〔2018〕6号)

来源: 融安县农业局  |   发布日期: 2018-10-24 10:41   

  融安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农(农药)罚〔2018〕6号

  当事人:融安县****有限公司**经营部

  址:融安县****街木材购销站门面

  负责人:黄**                           联系电话:151*******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8月7日,我县农业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了融安县****有限公司**经营部。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的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膨果力士,有效含量:0.2%噻苯隆 赤霉素,高含量牛奶状新型制剂,功能:用于各类水果蔬菜膨大,净含量:100ml/瓶,国家农业部登记证号:农肥准字1442号,标称BEIJING北京劳克·蓝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登录中国种植业信息网经查询该产品登记号,未能查询到BEIJING北京劳克·蓝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登记证号,且该产品标注为肥料产品,其中有效成分为噻苯隆和赤霉素,噻苯隆和赤霉素为植物生长调节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之规定,该产品属于农药。该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疑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假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立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抽样取证,并要求当事人于15日内将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提供给我局。2018年8月13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笔录时也未能向我局提供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其陈述已与进货商联系,进货商说该产品是冒用其他厂家登记证生产的产品,无法提供登记证。由于该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向我局提供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因此判定该农药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按《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产品属于假农药,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属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膨果力士”农药当事人购进2件,每件40瓶,进价为400元/件,销售价格为15元/瓶,截止到案发前未有销售,在自己的果园使用了48瓶。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和销售票据佐证,执法人员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购销数量,因此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询问笔录1份,记录了本机关执法人员当事人和投诉人所作的调查询问情况,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了销售、购买该批农药产品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记录了该农药产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摆放的位置。

  5.农药实物照片及现场勘验照片2份,记录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农药的标签,生产日期,摆放位置等具体信息。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 17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农(农药)告[2018]6号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经营“膨果力士”农药产品;

  二、没收“膨果力士”农药产品;

  三、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融安支行营业室(地址:融安县长安镇中医院斜对面)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农业局

                                                 2018年 10月 24日


其他信息

融安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农(农药)罚〔2018〕6号)

来源:融安县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8-10-24 10:41 

  融安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农(农药)罚〔2018〕6号

  当事人:融安县****有限公司**经营部

  址:融安县****街木材购销站门面

  负责人:黄**                           联系电话:151*******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8月7日,我县农业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了融安县****有限公司**经营部。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的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膨果力士,有效含量:0.2%噻苯隆 赤霉素,高含量牛奶状新型制剂,功能:用于各类水果蔬菜膨大,净含量:100ml/瓶,国家农业部登记证号:农肥准字1442号,标称BEIJING北京劳克·蓝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登录中国种植业信息网经查询该产品登记号,未能查询到BEIJING北京劳克·蓝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登记证号,且该产品标注为肥料产品,其中有效成分为噻苯隆和赤霉素,噻苯隆和赤霉素为植物生长调节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之规定,该产品属于农药。该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疑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假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立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抽样取证,并要求当事人于15日内将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提供给我局。2018年8月13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笔录时也未能向我局提供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其陈述已与进货商联系,进货商说该产品是冒用其他厂家登记证生产的产品,无法提供登记证。由于该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向我局提供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因此判定该农药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按《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产品属于假农药,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属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膨果力士”农药当事人购进2件,每件40瓶,进价为400元/件,销售价格为15元/瓶,截止到案发前未有销售,在自己的果园使用了48瓶。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和销售票据佐证,执法人员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购销数量,因此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询问笔录1份,记录了本机关执法人员当事人和投诉人所作的调查询问情况,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了销售、购买该批农药产品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记录了该农药产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摆放的位置。

  5.农药实物照片及现场勘验照片2份,记录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农药的标签,生产日期,摆放位置等具体信息。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 17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农(农药)告[2018]6号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经营“膨果力士”农药产品;

  二、没收“膨果力士”农药产品;

  三、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融安支行营业室(地址:融安县长安镇中医院斜对面)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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